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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2016)京行终4114号 裁判要旨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启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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