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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泳漆添加剂”发明专利授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明斯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上诉人某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4.10.14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某银行)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耐某公司、名称为“一种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及其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天某公司、某商贸公司、某银行先后分别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64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耐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
发布时间:2024.10.14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某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吴**,上诉人卡某
发布时间:2024.10.14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 上诉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
发布时间:2024.02.28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重审)
出该发明涉及的食物事先已经被煎炸过,带有油脂,并均引用了证据2-1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证明证据2-1的装置是对含有油脂的预制食品的烘烤煎炸,烹饪过程中无需加入油脂。 在本案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6.CN1219847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7.US4439459号专利文件及其译文,即专利无效阶段证据2-3; 8.WO90/13225号专利文件及其译文
发布时间:2019.12.27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重审)
资质材料。 证据1-4中背景技术部分均指出该发明涉及的食物事先已经被煎炸过,带有油脂,并均引用了证据2-1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证明证据2-1的装置是对含有油脂的预制食品的烘烤煎炸,烹饪过程中无需加入油脂。 在本案重审审理过程中,SEB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6.CN1219847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7.US4439459号专利文件及其译文,即专利无效阶段证据2-3; 8.WO90
发布时间:2020.12.27 -
历时八年: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胜诉
提要: (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拥有一件专利号为02803734.0、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大。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24日,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先后三次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18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简称怡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昌**,第三人刘夏阳和怡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刘夏阳和怡锋公司就埃利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02803734.0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19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深圳)有限公司。 以上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埃利康公司、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4.03.19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瑞士)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提要: (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拥有一件专利号为02803734.0、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之大。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24日,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先后三次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