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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特殊情形,警告函,江苏省高院
【裁判要旨】 权利人在发出警告函后提起侵犯专利权之诉,后虽撤回侵权之诉,但仍作出保留侵权指控的意思表示,被警告人仍因侵权警告威胁而处于不安之中,此时被警告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610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桁公司)为
发布时间:2017.04.10 -
确认不侵权诉讼中不应提起带有给付内容的诉请——评中太机械公司诉创维机械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 毛明强 谢声扬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浙02知民初30号 【裁判要旨】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确认之诉中消极确认之诉,其审理的内容为侵权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在具体审理中应当符合侵权诉讼和确认之诉的法理基础。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性质仍然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中仅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不审查其他带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被告临海市创维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创维
发布时间:2020.09.30 -
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该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2018)苏05民初1459号。同年10月29日,VMI公司和固铂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材料,该案于同年11月7日立案,案号为(2018)苏05民初1453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裁定:驳回VMI公司、固铂公司的确认不侵权之诉。VMI公司和固铂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发布时间:2020.05.06 -
北京瑞森新谱科技有限公司等与LISTEN,INC.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客户抛弃了瑞森公司产品而转向LISTEN公司。LISTEN公司向瑞森公司客户的警告行为,实质是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工具向瑞森公司及其客户进行警告和威胁,从而实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三、经瑞森公司、魏茂林合理催告,LISTEN公司拒不行使其诉权,导致双方的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瑞森公司、魏茂林均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获悉LISTEN公司针对瑞森公司、魏茂林的警告之后,瑞森公司、魏茂林
发布时间:2018.01.31 -
“人人车”如何巧解商标危机?
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人人车公司未侵犯好车无忧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会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在该案中,人人车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不侵权诉讼,并赢得了诉讼。那么,民事纠纷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
发布时间:2020.06.04 -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与侵害商标权案的合并审理
发布时间:2020.06.11
共计1页,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