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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以其享有权利的“压力烧煮容器锁紧夹具的开启和关闭的控制装置”发明专利,诉广东旗峰公司制造销售与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侵害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法院终审判决认为:(1)本案权利要求1以夹具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效果即“用于保证锁紧容器上的盖,以构成烧煮容器”来对该技术特征进行表述;以控制件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效果即“控制传动臂径向移动”来对该技术特征进行表述。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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