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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
作 者 | 陈恵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认定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必须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商业秘密的构成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而不以约定为依据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只满足了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不足以认定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计算机软件程序可以同时成为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对象,但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程序的表达
发布时间:2017.07.14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
作 者 | 陈恵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认定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必须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商业秘密的构成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而不以约定为依据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只满足了采取保密措施的条件,不足以认定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计算机软件程序可以同时成为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对象,但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程序的表达
发布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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