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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茂仁:如何理解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一)
,也可以认定其仍构成商业秘密。“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件秘密资料的复印件可能会因失误而被丢在办公桌上,这一事实并不能导致该信息即失去其作为秘密技术的特性。”⑦ (作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注释: ① 程永顺:《再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②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
发布时间:2015.09.01 -
汤茂仁:如何理解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商业秘密本身的审查有时并不特别严格。这种影子在美国判例中屡屡看到。 因此,当在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的仍然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他人能够证明其获取的信息来源于国外公知的渠道并以正当手段轻易获取。这种适用商业秘密地域性进行裁判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大量存在。 (作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5.09.01 -
汤茂仁:江苏法院关于市场管理者法律责任认定的类型化分析(一)
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在于为商户提供符合消防、水电等交易条件的交易场所并据此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其并不实际参与商户的经营,故其对于商户独立的经营行为并不存在法定或是约定的审查义务,而仅应在其管理权责范围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路易威登公司请求钱万里桥公司作为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应对郑志敏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作 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5.12.08 -
汤茂仁:如何理解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一)
,也可以认定其仍构成商业秘密。“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件秘密资料的复印件可能会因失误而被丢在办公桌上,这一事实并不能导致该信息即失去其作为秘密技术的特性。”⑦ (作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注释: ① 程永顺:《再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②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
发布时间:2015.09.01 -
汤茂仁:如何理解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商业秘密本身的审查有时并不特别严格。这种影子在美国判例中屡屡看到。 因此,当在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的仍然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他人能够证明其获取的信息来源于国外公知的渠道并以正当手段轻易获取。这种适用商业秘密地域性进行裁判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大量存在。 (作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5.09.01 -
汤茂仁:如何理解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一)
,也可以认定其仍构成商业秘密。“在极少数情况下,一件秘密资料的复印件可能会因失误而被丢在办公桌上,这一事实并不能导致该信息即失去其作为秘密技术的特性。”⑦ (作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注释: ① 程永顺:《再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②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
发布时间:2015.09.01 -
汤茂仁:如何理解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商业秘密本身的审查有时并不特别严格。这种影子在美国判例中屡屡看到。 因此,当在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的仍然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他人能够证明其获取的信息来源于国外公知的渠道并以正当手段轻易获取。这种适用商业秘密地域性进行裁判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大量存在。 (作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5.09.01 -
汤茂仁:江苏法院关于市场管理者法律责任认定的类型化分析(一)
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在于为商户提供符合消防、水电等交易条件的交易场所并据此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其并不实际参与商户的经营,故其对于商户独立的经营行为并不存在法定或是约定的审查义务,而仅应在其管理权责范围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路易威登公司请求钱万里桥公司作为市场开办者和管理者应对郑志敏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作 者 | 汤茂仁 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发布时间: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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