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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应获双重授权
,文章底部显示来源刘某、创意社。刘某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传播其插画作品为由起诉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抗辩其经过中微媒公司授权,不构成侵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小微”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图片,其虽经中微媒公司授权,但未经原告授权,其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0.10.30 -
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法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
阅读提示:如何合理界定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本文作者认为,侵权人能提供合法购货渠道、合理价格和直接供货方等证据;使用方式限于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并应当扩大至信息网络传播;使用对象仅限作品的复制件而非原件。只有满足了以上3个条件,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近年来,IP联名等营销背景下生产的文创产品备受关注,但也产生了一些版权侵权之争。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没有例外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1 -
论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及范围
摘 要 《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出租行为及对体现作品的商品(作品复制件)照片的网络展示,这与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源于后续发行(转售复制件)的特征,即对他人制作并已首次发行的复制件购入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缺乏获得著作权人直接许可的机制;转售者难以查明复制件的制作和首次发行是否合法,且其经营利益来自复制件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而非对脱离载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5 -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审查要素
【判决要点】 1、商标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按照台湾地区法律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骆驼公司在大陆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2、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客观上销售者需要证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二是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琛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
发布时间:2017.03.13 -
罗姆尼外观设计案
看点:委托加工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可认定为制造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无需赔偿维权费用 案名: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民终2900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判决:广东高院二审改判三雄极光公司、旌露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 案情梗概: 罗姆尼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0.02.05 -
“五常大米”能随意用吗?
,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不是商标性使用 不易造成混淆 被告京东金禾公司辩称:一、京东金禾公司的商品是由安徽燕之坊公司供货并提供产品信息,有合法来源,京东金禾公司不存在应当赔偿的法定事由;二、原告的商标是“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而本案中无商标使用行为,原告的证据无论是京东店铺名称、商品名称、产品介绍,均无法证明被告是
发布时间:2019.07.23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及审查标准
导读: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手段之一,相较于其他的不侵权抗辩形式,如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抗辩、商标法上的正当使用抗辩、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抗辩等,显得具有更低的证明标准或适用条件,而且往往被被告作为兜底性的抗辩策略使用,因而在司法实务中被主张的频率非常之高。随之而带来的实务难题是,如何正确的认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标准及界限? 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来自于民法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04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权利用尽,应证明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