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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销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本案中,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无效请求人)特威盾公司主张,特威盾公司为SILVELOX S.
发布时间:2018.05.02 -
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包装装潢权益的保护问题
作者:刁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在商标许可合同履行期间,被许可人设计了包装装潢并与商标标识结合后投入市场使用,但却无相关的合同对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进行约定,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谁享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在商标标识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是为了避免使消费者混淆将包装装潢的权益判归商标许可人?还是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包装装潢可由之前的
发布时间:2018.05.25 -
称《楚乔传》涉嫌侵权,播出平台飞狐公司拒付1.2亿元许可费
日前,因双方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电视剧《楚乔传》许可方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下称蜜淘公司)将电视剧播出平台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据悉,该纠纷源起于飞狐公司称电视剧《楚乔传》的片花台词、原著小说等涉嫌剽窃多部第三方作品,且已经有部分作者提起侵权诉讼等,因此拒绝支付1.2亿元授权许可费给蜜淘公司。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9.03.15 -
最高法知产庭:合同订立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09号 上诉人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江苏公司)与被上诉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常州公司)、原审第三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股份公司,斯太尔江苏公司、斯太尔常州公司、斯太尔股份公司以下统称三斯太尔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一、一审
发布时间:2022.04.24 -
涉“一标二卖”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一标二卖”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304民初181号 二审案号:(2020)浙03民终2540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一标二卖”的情形,在双方均未办理商标权转让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北极新秀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北极新秀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6 -
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司享有;在北京地域外,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70%由国资公司享有,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30%由百老汇享有。2010年5月24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国资公司以2000万元的转让费将其持有的《何处寻爱》音乐剧版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转让给大漠花海公司。2018年,大漠花海公司以国资公司转让的
发布时间:2021.05.11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国资公司享有;在北京地域外,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70%由国资公司享有,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30%由百老汇享有。2010年5月24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国资公司以2000万元的转让费将其持有的《何处寻爱》音乐剧版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转让给大漠花海公司。2018年,大漠花海公司以国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11 -
李某与某软件公司“独立站商城平台软件”开发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魔某软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军。 上诉人魔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某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军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4.02.21 -
“新冠肺炎”疫情下影视行业合同的履行与法律责任分析
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无疑延长了影视行业的“冬蛰期”。 在影视行业整体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摆的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相关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次疫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疫情是否能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如构成不可抗力,又将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
发布时间:2020.02.06 -
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54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泽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泽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
发布时间: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