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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初探
禁止商用的做法已使计算机生成成果版权之争白热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技术的最前沿成果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的应用日趋广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大量出现必将给版权领域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和版权归属问题亟待深入思考。黑洞照片是科学家们调用大量高端设备和超级计算机生成的集体智慧结晶,其可版权性毋庸置疑。但亦有观点认为,根据现行版权法规定,无论是从创作
发布时间:2020.01.08 -
电子游戏规则可版权性问题的比较经验与本土反思
文字剧本绘制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具有一定相似性,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该判决中法院的逻辑证成本质上是通过视听作品“整体保护”的思路保护了不应获得版权保护的游戏“玩法规则”,违背了版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的基本法理。 严格区分不可保护的思想与可保护的“表达”,不仅是版权法律规范施行中最为重要的法理,也是
发布时间:2024.09.30 -
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
操作。 图1 三、作品类型为什么不是可版权要件? 否定游戏规则可版权性(即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第二个理由是,它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的作品类型。该观点恐怕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形式逻辑,既然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已经满足了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肯定就是作品(至少是作品的最关键要素)了,就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作品类型只是作品的外延或下位概念而已,外延或下位概念如果能够否定内涵或上位概念
发布时间:2023.06.27 -
虚构角色的著作权保护,我们可以做什么
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可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享有著作权的虚拟角色,如何认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在借鉴美国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论述虚构角色的可版权性及其标准,探讨认定构成虚构角色著作权侵权的要求,以期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虚构角色,平衡权利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虚构角色的可版权性分析 (一)虚构角色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18.05.14 -
微信表情的著作权问题剖析——以“吹牛案”为逻辑起点
涉案微信表情的著作权。被告在其运营的应用软件“吹牛”中使用与涉案微信表情相同的聊天表情,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据此,被告需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微信表情的著作权权利内容、权利归属等内容。本文以“吹牛案”的争议焦点为逻辑起点,结合本案法院的论证思路,梳理出微信表情的发展现状、可版权性、权利内容与权利主体四个维度的问题,试图以著作权视角揭开微信表情的“神秘面纱
发布时间:2020.02.04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之争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为社会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技术发展与进步往往也会催生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种种挑战。如伯尔尼公约时代并不存在交互式传播的互联网,卫星传输方兴未艾,对电影制作也只停留在录制这一种方式上,等等。时下,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得到普遍重视并被广泛使用,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也展开了激烈争论。 可版权性质疑 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的质疑主要体现在
发布时间:2020.02.18 -
中文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及公众利益的平衡角度等多方考量的结果。 综上可知,如果侧重于着眼字体单字的数字表现形式、实用功能属性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则字体单字似乎不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果侧重字体单字本身、创作的过程、创作投入或字库行业利益,则字体单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即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从法律规定、产业政策等方面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进行统筹考量。 二
发布时间:2016.05.12 -
中文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以及公众利益的平衡角度等多方考量的结果。 综上可知,如果侧重于着眼字体单字的数字表现形式、实用功能属性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则字体单字似乎不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如果侧重字体单字本身、创作的过程、创作投入或字库行业利益,则字体单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认为,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即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从法律规定、产业政策等方面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进行统筹考量。 二
发布时间: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