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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宋玮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玮与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31756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宋玮,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余,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虎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1.02.18 -
北京版权律师:汇集公众号文章链接的app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您好;我们正在开发一个App,主要功能就是收集一些公众号的文章链接,供用户浏览。这个体验跟用手机浏览器打开文章是一样的。我们使用的是公众号文章的原始链接,不做任何修改、也没有使用Rss的爬虫等技术。就是手工筛选上传。同时也标明了作者的名字和头像。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侵权,以及有没有继续做下去的必要。现在有点纠结。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您所开发的APP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服务
发布时间:2024.03.28 -
“麻了个麻”侵权“羊了个羊”被判赔2.6万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羊了个羊”游戏开发公司胜诉,获赔26,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独家开发运营《羊了个羊》游戏,自2022年7月上线以来获得广泛好评,成为当年的现象级游戏,在线上小游戏领域具备相当市场影响力。原告公司对《羊了个羊》进行软件了著作权登记,对该游戏名称及游戏元素素材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玩吧”APP中上
发布时间:2024.08.01 -
非法获取《王者荣耀》皮肤著作权侵权刑附民案
”实现“涨粉”“引流”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广告收益,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构成侵犯
发布时间:2024.08.08 -
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自颁布以来,涉及第二十五条[1]规定的案件管辖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无论是关于商标权、专利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案件事实涉及信息网络行为时,原告一方主张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依据,以自身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的情况屡见不鲜
发布时间:2019.11.28 -
“秒传式”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目次 1 “秒传式”网盘存储引发的法律争议 2 《食为奴》案诉争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判定的争议 3 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4 网盘服务提供者对网盘分享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4.1 关于主动审查与事先防范措施 4.2 关于“通知-适当措施” 5 对本案再审判决的总体评价 摘要:“秒传式”离线下载没有改变这种网盘服务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存储服务,不管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4.08.02 -
网络服务商请求适用“避风港规则”被驳
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智珠网络公司)因旗下网站擅自传播《后宫甄嬛传》电子书,被该书数字版权专有使用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损失16.45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智珠网络公司构成教唆侵权,判其赔偿中文在线公司4万余元。据悉,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网站被判教唆侵权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3.05.21 -
成都公诉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
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成都温江区检察院近日就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的叶某某、江某某、胡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起刑事案件是全国首例网络漫画侵权案。 四川省版权局、省公安厅和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成立专案组执法、立案侦查,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交由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即,该院指派资深检察官办理此案,通过研究《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
发布时间:2016.03.09 -
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研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如何适用为视角
依据。关于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8条[1]作了一般性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条[2]对《民诉法》第28条中“侵权行为地”细化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25条[3]进一步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进行了细化,这是继对第24条的侵权行为作出“信息网络”的限定后,对侵权行为管辖的再细化解释。 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成为
发布时间:2020.06.01 -
封禁账户不“给力”,平台是否需担责?
当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封禁侵权账户的通知时,平台未能及时封禁该账户,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平台是否需要担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或许会给我们带来启示。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梨视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科技公司拖延封禁侵权账户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新梨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
发布时间: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