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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打击网络侵权行政执法相关案例
我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07年8月至10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3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行动期间,共办理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001件,关闭了339个非法网站。 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为取缔非法网站,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电影、音乐、软件、图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对省级注册的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大型网站进行主动监管,加强对网吧侵权盗版行为的监管
发布时间:2008.02.03 -
欧洲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取得新进展
近期,欧洲刑警组织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协调联盟(IPC³)、意大利金融警卫队以及来自9个欧盟成员国的执法机构携手查处了2万多个包裹并关闭了1000多个账户。此次缴获行动涉及体育用品、药品、手机、箱包、太阳镜、服装、手表、香水和化妆品以及非法网络电视机顶盒。此外,上述机构还对外揭露了多个社交媒体平台的网络侵权行为。 关于网络侵权,供应商一般通过在网络上发帖来展示其产品和价格,从而为其假冒商品做广告
发布时间:2018.06.01 -
韩游《越来越黑暗》开发商在美国起诉Nexon侵犯版权
日前韩国两大游戏厂商Nexon与IRONMACE正闹得势不两立,据外媒报道,《越来越黑暗(Dark and Darker)》开发商IRONMACE选择在美国华盛顿起诉Nexon,称其侵犯版权,强势回应Nexon对其“抄袭曾经废弃游戏项目创意资产”...
发布时间:2023.04.19 -
网络侵权情形下如何合理确定不同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
人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因不履行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任一责任主体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的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主体内部分担份额者有权利向其他责任者追偿。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涉及多个侵权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下多人侵权的情况。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有一定区别,如加害人身份一般
发布时间:2023.08.29 -
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认定
同意而使用案涉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维权开支及全部诉讼费用。 分歧 本案中,关于陈某某商行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陈某某商行未经著作权人昌裕实业公司许可,销售印制有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侵害了案涉作品的发行权。同时,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内提供的产品宝贝详情中展示多幅被诉侵权作品,也侵害
发布时间:2024.08.28 -
英国《不合理威胁法案》或对网络侵权打击方案产生影响
现如今,全球大量的交易业务都是经由网络市场完成的,诸如亚马逊(Amazon)以及eBay。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们而言,找出在这些网站上出现的侵权行为并就此采取相应的行动颇为不易。虽然那些网络侵权打击方案是阻止网络市场出现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在英国使用这种侵权打击方案却有可能触碰到《不合理威胁法案》中的部分条款。 实际上,亚马逊与eBay都开展了相应的整治方案,由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们能够及时上报
发布时间:2017.12.26 -
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审结,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全国首例涉及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厘清了域名解析服务商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边界。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阿鲁克股份公司在第6类、第19类门窗等商品上享有G653037号“ALU-K”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享有第13247224号“ALUK”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阿鲁克上海公司经授权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二原告发现,域名为alukitaly.com
发布时间:2019.12.25 -
对平台方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思考
因认为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赞公司)运营的小程序未经授权,擅自传播网红作家武志红的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刀豆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并将腾讯公司列为被告二。2019年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百赞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1.5万元,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019年1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涉微信小程序侵权案件作出
发布时间:2020.02.13 -
《中美贸易协议》文娱行业相关条款解读
打击力度” 《协议》分别在第五节与第七节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与“盗版与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两个角度体现了双方对盗版与假冒问题的关注。 1.打击网络侵权——“完善‘通知-下架’规则”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对“通知与下架”规则已有规定[1],但《协议》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协议》强调下架的时效性。《电子商务法》对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下架的时限要求表达为
发布时间:2020.02.19 -
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探讨
交易过程中,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日益普遍。为了限制电商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 1.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关于限制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首先主要体现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1]中,其确立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该规则在2013年的修订版中得以保留,但其仅适用于信息网络
发布时间: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