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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赠送、销售《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等侵权行为,并销毁《王十朋全集(修订本)》余书;在《乐清日报》《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276.60元。(二审变更为赔偿合理开支2万元)。 裁判内容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十朋全集》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新的汇编
发布时间:2019.04.10 -
证否“录像制品”概念的七个理由
,当智力表达不满足法定的可版权要件时,就应当归入不予保护之列,在作品与非作品之间插入一个不伦不类的“制品”,是背离法理和逻辑的奇怪产物,笔者将从七个方面来证否“录像制品”这一命题,从而澄清和还原著作权法的概念体系和价值机理。 有观点认为,区分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影视作品独创性高,故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录像制品独创性低,其保护理应有所局限。 该观点恐怕难以成立,因为这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5.08 -
腾讯诉上海盈讯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胜诉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盈讯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由腾讯公司研发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海盈讯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对外传播涉案文章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业界首起认定AI(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发布时间:2020.01.15 -
浅析作品独创性的几个常见争议
作者 |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 作品独创性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是近年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笔者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独创性有无和独创性高低 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的必要条件,在这一点上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基本一致。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0.08.13 -
《惊雷》引发歌曲界定争议
律的说唱是符合歌曲的构成要求的,这种情况是指,说唱时将歌词维持在一定的音高上,因没有明显的音高起伏而让人听起来似读非读,然而发音其实是和伴奏带的和声紧密关联的。 笔者并不认可这种观点,将有无音高作为歌曲要件的判断依据,甚至作为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依据,显然是缺乏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任何声音都有音高,有些发音与音乐范畴的音高高度重合,有些发音则不属于音乐范畴的音高。比如,周杰伦在歌曲《双截棍》里“茶道有
发布时间:2020.05.13 -
论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下的作品保护边界
著作权法的修正条款进行进一步地细化并予以明确。尤其是其中第三条对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即以“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替代“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此前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已不再是为加入WTO和执行WTO诉讼裁决所进行的“被动修法”,而是为了应对当今数字经济时代的需求与挑战所进行的
发布时间:2020.09.11 -
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裁判要点 1.明确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
发布时间:2021.04.20 -
浅析改编权与复制权的适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独立权利与一项兜底性权利,其中复制权、改编权均为独立权利。法条对于上述两项权利的描述分别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字面表述上来看,上述两权利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一、比对方式 在对两权利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30 -
QQ"声音商标"确权案一审判决书
评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4月18日,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原告腾讯公司针对第14502527号“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诉争商标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
发布时间:2018.05.03 -
从著作权独创性谈中超联赛直播案
在保护什么”的争论(也正是整个著作权保护体系当中的“大哉问”[1]),尤其是究竟要如何定义何谓“独(原)创性”以及是否需要达到如何的“创作高度”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所要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究竟何谓“独创性”?其中是否应有
发布时间:2018.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