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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秤”专利申请书及附图是否享有著作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发明人或其代理人是谁享有著作权,权属不清楚。 二、原告所提交享有著作权的专利作品不能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因为其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所指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所指的创造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审核标准,著作权中的独创性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
发布时间:2018.08.23 -
改编文学作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小版:对他人的文学作品进行改编,是否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答主:是的,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改编权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只属于作者本人,如果改编他人作品,必须经过作者的同意,并就改编事宜签订详细的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以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改编权许可合同分为普通许可和独家许可两种形式,如果改编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普通许可合同,则改编人无权禁止
发布时间:2019.06.21 -
课堂讲学内容能否被任意引用?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公开讲授的英语课程构成口述作品,胡某在其发表论文中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复制权,判决胡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杨某诉称,其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拟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
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著作权的基础核心理论问题——作品的独创性,时至今日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技术跃进带来对“作品可版权性判定”的挑战,也引发了对著作权领域老问题的新思考。我国著作权法整体上受到历史传统、公共政策导向、载体、创作意图、观感等因素的影响,又受限于其法领域的内部。本文试图从作品的独创性概念出发,对作品的本质、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导向、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因素、作品
发布时间:2023.11.01 -
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并不能得出所有照片均系摄影作品的结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要素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也即在判定是否构成作品上,首先要进行独创性的判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被认定为摄影作品。 日常生活中,有些“照片”虽名为照片,但却不是用相机直接拍摄而成的,如“黑洞”照片,它是由天文学家通过射电望远镜接收“黑洞”的
发布时间:2024.09.29 -
商标思维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不良影响”
作者 |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显著性”替代“独创性” 所谓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是指在版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证明被侵权的“作品”究竟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而一种常见的误区,就是移用商标法的思维,用对涉案作品“显著性”的论证来代替对其“独创性”的论证。 例如,据报道,国外设计师SimonHigby和ClaraPrior从乐高玩偶的发型获得灵感,从而设计出类似
发布时间:2017.06.06 -
商标思维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不良影响”
作者 |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显著性”替代“独创性” 所谓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是指在版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证明被侵权的“作品”究竟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而一种常见的误区,就是移用商标法的思维,用对涉案作品“显著性”的论证来代替对其“独创性”的论证。 例如,据报道,国外设计师SimonHigby和ClaraPrior从乐高玩偶的发型获得灵感,从而设计出类似
发布时间:2017.06.06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著作权)
经典拍卖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 南京六合法院一审认为: 一、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又是美术作品。 “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正确认定作品,是处理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前提。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创作的一篇近万字的评论文章,该篇文章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
发布时间:2018.04.19 -
声音商标首例诉讼判决!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能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
、指定服务项目: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信息传送;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电话会议服务。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观点 1、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并且诉争商标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 2、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QQ软件有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 所以诉争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能
发布时间:2018.04.28 -
上海文广集团纪录片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像制品的区别。电影作品是一门综合艺术,但其本质在于画面、声音的衔接,其是通过各种画面、声音的前后衔接表达了某种内容。因此电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并最终体现在画面的衔接与声音的衔接上,包括画面内容的选择、光线的明暗、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以及对所摄制画面的剪接等方面。能够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面、声音的衔接等方面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
发布时间:2018.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