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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二)
二、是否以间接混淆为前提的考量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否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中另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间接混淆”作为混淆侵权的一种形态,是指当事人间的商品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消费者虽没有产生误认,但认为两个权利人之间是一种“赞助、隶属或关联”的关系。那么,反淡化保护究竟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本文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淡化侵权”与“间接混淆”侵权应当是两种相互独立的
发布时间:2016.03.30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上部,汉字“海宁中国皮革城”位于商标下部。其中“海宁”和“中国”分别为地名和国名,“皮革城”标明服务项目,“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能够获得授权时基于“HCLC”部分而具有的整体显著性。被告使用的标识“汉口北海宁皮革城”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文部分“海宁中国皮革城”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包含注册商标中的英文标识,从相关消费者视角来看,二者并不近似,不具有混淆可能。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涉案市场使用“海宁
发布时间:2017.06.16 -
从海宁皮革城商标侵权案看组合商标侵权比对规则
上部,汉字“海宁中国皮革城”位于商标下部。其中“海宁”和“中国”分别为地名和国名,“皮革城”标明服务项目,“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组合商标能够获得授权时基于“HCLC”部分而具有的整体显著性。被告使用的标识“汉口北海宁皮革城”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文部分“海宁中国皮革城”并不完全相同,也不包含注册商标中的英文标识,从相关消费者视角来看,二者并不近似,不具有混淆可能。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涉案市场使用“海宁
发布时间:2017.06.16 -
“杜康”二字引多起商标侵权诉讼
,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起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凯德广场分公司和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 洛阳杜康公司认为,白水杜康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杜康”而缩小“白水”二字的行为,对于广大普通消费者来说极易造成混淆,严重侵害了洛阳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合法权益。华润万家公司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 对此,白水杜康公司称,不存在侵犯洛阳杜康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白水
发布时间:2018.04.09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标识保护制度之评析
可以通过解释予以解决,不足为虑。 (一)与相关制度关系之厘清 尽管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最主要的内容是假冒他人未注册商业标识的混淆行为,但该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并不纯粹。因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项规定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第(四)项则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在我国,“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属于商标法规制的内容,《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双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8.05.25 -
“非诚勿扰”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书
,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旨在对可能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标驰名与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发布时间:2018.03.15 -
风靡时尚圈的小怪兽惹商标争议
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另外,基于原告极高的知名度及青岛永旭公司抄袭摹仿知名品牌和动漫形象的一贯恶意,应认定诉争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易造成混淆误认。 同时,程辉鞋业公司与青岛永旭公司均侵犯了原告对小怪兽图形享有的著作权,两名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一、二的行为均为恶意,故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8.08.15 -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北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认定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行为人将涉案商标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结果。 本案
发布时间:2018.08.22 -
“匡威”起诉“赛匡威”侵权获赔近40万元
”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还在对被控
发布时间:2018.08.20 -
“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1200万
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
发布时间: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