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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中的刻意接近
我国目前对反向混淆情形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亦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与正向混淆中对商标注册人主观意图考察同样重要的是,在反向混淆中需要对在先权利人使用涉案标识的方式、强度及目的进行考察。对于刻意追求混淆的在先权利人,其行为应当对商标侵权认定起到负面作用。 一、“米家案”引发的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6日庭审直播审理了(2020)浙民终264号案(以下简称“米家
发布时间:2020.05.07 -
“来源”混淆误认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畴
使公众产生误认的,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例如,将“极品”注册在矿泉水商品上;将“清雪剂”注册在人用药商品上;将“苏宁公益”注册在金融管理服务上。但对于容易使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主要表现为“产地”是否包含“来源”,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围。 根据前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文义表达,对商品的来源作出了超出其固有程度或与
发布时间:2024.10.22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兼论反向混淆理论的适用
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术杰 商标因其识别功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混淆可能性就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混淆可能性标准,在理论上似乎很清晰,但其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中却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方法简单而僵化,未能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作为认定依据;相关事实认定不清,未能尊重市场环境和商业规律;对于混淆的不当扩张解释。 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方法 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混淆
发布时间:2020.04.28 -
最高法支持售后混淆:扑克牌大小王图案也可能侵犯商标权
一副扑克牌中,大小王牌面上使用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最高法在一起涉及此类售后混淆认定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中,进行了明确。 5月28日,再审申请人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开元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姚记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近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山东临沂开元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起诉: 2017年9月
发布时间:2021.05.31 -
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
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英文部分“EST”,就忽略了其他要素特征而认定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原告已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消费者当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消费者能够轻易将原告具有很高显著性的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
发布时间:2018.01.11 -
“ONLY”商标纠纷见分晓,涉案争议焦点受关注
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时尚汇公司不服该裁定,于同年3月19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2015年3月2日,商评委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时尚汇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品与引证商标
发布时间:2018.02.22 -
英国易捷集团未能阻止“Ezibike”商标在英国注册
该品牌系列有更多的了解。 尽管UKIPO的代表奥利弗.莫里斯(Oliver Morris)承认有争议的标志在长度上与易捷集团的商标相似,且这些商标都以字母E开头,但他认为有争议的标志与易捷集团的商标不同。 除了“Ezibike”和“easyBus”都包含字母B之外,易捷集团的其他商标均未包含与有争议标志相同的字母,因此不足以使消费者混淆。 莫里斯指出,“在这些品牌之间的所有对比中,视觉上的相似性极其
发布时间:2018.04.08 -
两个“蔡林记”之争,有望“百花齐放”
“蔡林记”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判令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此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中,认定蔡明伟后人蔡汉文参股企业湖北鼎金耀餐饮商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鼎金耀公司)申请注册的“蔡明伟老蔡林记及图”商标与蔡林记商贸公司在先注册的多件“蔡林记”商标构成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老字号引发商标争议 资料记载
发布时间:2018.06.26 -
收案信息|茅台酒厂“茅合”商标被无效 茅台酒厂诉至法院
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茅合公司的其他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茅合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茅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主要起诉理由为: 一、原告申请诉争商标是为防止其“茅台”商标被他人恶意模仿,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需要的防御性注册。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
发布时间:2018.07.27 -
中联药业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中联广深公司即已实际使用和宣传“中联大药房”,并使之作为未注册服务商标在医药零售行业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中联药业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知道中联广深公司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其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中联广深公司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中联广深公司的“中联
发布时间:20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