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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反向混淆案件中的计偿策略优劣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正向混淆相对的概念,即商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源自商标在后使用人。反向混淆的理论源自美国,但近年来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冰点”商标案、“浓浓”商标案、“慧眼”商标案、“蓝色风暴”商标案等诸多知名案件中得以应用。 一、反向混淆在商标案件中存在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6.10.08 -
称”HeyJuice”被侵权,和聚公司索赔500万
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不仅擅自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且其所提供的商品-果蔬汁饮料,又与和聚公司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共存于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认为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为和聚公司“HeyJuice”品牌的系列产品。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和聚公司相似的商标,并以此谋取暴利,构成商标
发布时间:2018.04.11 -
称商标权遭侵犯,学而思教育公司起诉索赔30万
混淆误认,损害了学而思教育的商标权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使得北京京瀚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中大肆发布,给学而思教育造成损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6.11 -
名人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对被异议商标的来源给予合理的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汪滔”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对于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审理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
发布时间:2018.08.21 -
LV在欧盟普通法院两起商标诉讼中胜诉
”(波兰语,意为“博彩”)字样(见下图)。 被异议的第13514534号欧盟商标申请图样(来源:EUIPO) 路易威登于2015年提出异议,称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15,628号欧盟图形商标容易混淆。这件商标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就是路易威登著名的“LV”logo(见下图)。路易威登还提到了其商标在欧盟、在相关商品上的声誉。 引证商标第15628号欧盟商标图样(来源:EUIPO) 起初,欧盟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12.04 -
品牌与商标的差异之处
权是由国家所授予的一种权利,其可以为企业在建立品牌时所投入的一切提供保障。这种权利可以给予商标所有人一种能够阻止他人使用相同品牌以及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标志产生混淆的独有权利。 商标的作用 商标可以将某一方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厂商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这种将来自不同源头的产品与服务区别开来的能力叫做“产地识别功能”。而商标其他的功能还包括“质量识别功能”以及“宣传功能”。具体来讲,“质量识别功能”可以让
发布时间:2018.09.12 -
浅析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判断标准
许芃 武汉中院知产庭 在如今市场经济时代,商标已经成为各大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紧俏资源。商标被广泛应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主要是为与其他商品相区别,让公众知道所购买商品的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商标隐性财富价值被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造成一般公众混淆或误认。如市面上出现“营养怏(快)线
发布时间:2018.11.06 -
如何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该自然人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起诉、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诉讼程序,该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商标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最常使用的相对理由,相关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为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在权利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为
发布时间:2019.03.27 -
起名“鲍师傅”,惹来侵权案
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等标识,同时生产和销售品种和名称均与该公司相同或类似的“鲍师傅糕点”,并在店内外展示“传说中的鲍师傅来了”等标语。鲍才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两家公司所销售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鲍才胜公司曾向缘朵饮品店致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沟通无果后,鲍才胜公司将缘朵饮品店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请求
发布时间:2019.04.16 -
判定商标近似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作出决定。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在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如果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