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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公司与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华夏”标识与上诉人请求保护的第1671555号“华夏红”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与上诉人的产品造成误认和混淆。具体理由如下:一、被控侵权商品的瓶贴上使用的是“华夏鼎”字样,但被上诉人在销售小票上使用的名称却为“精品华夏干红”,而非“精品华夏鼎干红”。换言之,被上诉人实际上是以“华夏”的名义对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销售票据上
发布时间:2018.08.03 -
如何认定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数额
高岩岩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零售业爆炸式发展,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了空间。如果经营人在网络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一定数额,同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准确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数额尤为重要,不仅直接决定行为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影响刑期的长短。由于销售平台的管理模式尚不规范,网络销售存在刷单、真假混合销售等行为,大大增加了认定
发布时间:2019.01.21 -
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判断规则的探索: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
。2016年10月,原告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证实被告使用网络域名为“www.jiayou9.com”的网站销售民族工艺品、食品、日用品等商品,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网络域名与其注册商标近似,且双方网站均从事类似电子商务服务,已造成用户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网站为销售者的商品进行
发布时间:2019.03.14 -
小米被指“鸠占鹊巢”,一审判赔1200万元
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不构成侵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反向混淆”的又一案例。商标注册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权利,只要商标权人正当经营、正常使用商标,无论其经营结果或取得的知名度如何,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所拥有的商标权。在后的大企业如果利用知名度的优势阻碍商标权人建立自己与商标的对应关系,不正当地破坏商标权人通过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16 -
欧洲法院:商标声誉与“和其他品牌相似”无关
字母“CB”的图形标志,见下图)对该申请提出异议。GCB注册的类别与CCB申请的类别相同,包含各种支付卡交易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根据欧盟商标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一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则该申请必须被驳回。 例如,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二者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保护地区的公众可能产生混淆;这种混淆包括与在先商标产生关联。在GCB对CCB的申请
发布时间:2020.08.18 -
米兔诉小米“反向混淆”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近日,广东高院二审改判小米公司“米兔”商标反向混淆案,这是近年为数不多的一审认定构成反向混淆,二审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的案例。 汇森公司起诉小米公司称,小米公司销售的“米兔”玩具类商品,侵害其第28类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被诉的11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被诉“米兔”商标标识与涉案“咪兔”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不会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
称“健保通”商标被盗用,泰康保险起诉索赔4900万
被告提供的“健保通”服务主要为保险直付理赔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范围重合,且与涉案商标的中文部分文字完全相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侵犯了泰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1.12 -
真假“雀友”分不清?雀友科技被判变更企业名称
注册商标权人松冈机电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其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之原则。 首先,虽然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雀友”系列商标在雀友科技公司登记注册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松冈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雀友”商标于2007年之后获得了“杭州市
发布时间:2018.05.16 -
杭州浩翔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述三类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并在自己网站和宣传资料中称自己具备生产上述三类产品的资质和能力,并以“品质卓越浩翔机电”的虚假宣传方式宣传自己的产品,从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浩翔集团的产品。“浩翔”系涉案注册商标的突出部分,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主要标志,杭州浩翔公司行为严重损害浩翔集团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被告辩称 杭州浩翔公司一审辩称:1.第3122443号商标
发布时间:2018.07.04 -
比较中美商标法关于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判定标准
,在法官主观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因为个案案情的千差万别,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格外突出。尽管为了统一法律原则的标准问题,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颁布了很多的司法解释、规定等,但是在理解和适用统一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容易产生不同结论的情况非常普遍,浪费了相当的司法资源。 言归正传,中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中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的判定标准是: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况下,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
发布时间: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