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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电影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法保护
知名电影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法保护 ——华旗诉徐峥、光线传媒、光线影业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判信息】 案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4号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判决
发布时间:2018.08.20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判决书
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康士源公司)因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康中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东北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吉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发布时间:2017.08.16 -
设计上海“设计”了谁
。同时,在被告Media 10公司主办的设计上海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的宣传内容均使用了设计上海标识,并以“设计上海”指代该次2015展会,同时还使用了2014展会照片。在该2015展会现场的大幅广告牌、指示牌上亦使用了设计上海标识,广告牌中还标有“design shanghai 设计上海 2015年3月27-30日 上海展览中心”字样。 就上述被告的行为,原告主张两被告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
发布时间:2017.12.20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的规制路径
我在学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其他法院案件中的一些思考,其实有些问题我也没有非常确定的答案。今天专家和老师非常多,我在这儿提出来,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目前涉及到的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可以分成三种,分别是仿冒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最后涉及到反法第2条的适用问题。 一、仿冒行为 在仿冒行为中,对于包括“开心消消乐”、“大冒险”等等这些游戏名称,目前法院已经把它们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发布时间:2018.03.02 -
《汽车人总动员》和《赛车总动员》之争尘埃落定
及在网站上传播了该片的聚力公司诉至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电影及海报中的“K1”、“K2”动画形象与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在《赛车总动员》及《赛车总动员2》中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赛车总动员》电影名称经过权利人的大量使用、宣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将“人”字用“轮胎”图形遮挡,在
发布时间:2017.12.22 -
“葵花宝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律手段追究第三方的相关侵权行为。本案完美世界数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基于金庸先生《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最后,在明确上述两点事实的前提下,商标评审委员会现结合相关证据进一步评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金庸先生《笑傲江湖》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商品化权益。 作品中的特有名称是否能成为“商品化权益”的
发布时间:2018.02.26 -
加多宝、广药集团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第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与前述“知名商品”也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一审法院在未对何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直接将作为特有名称的“王老吉凉茶”与知名商品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王泽邦的后人曾明确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足以说明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秘方不同,秘方、生产工艺
发布时间:2017.08.18 -
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商品。一审法院在未对何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直接将作为特有名称的“王老吉凉茶”与知名商品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王泽邦的后人曾明确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足以说明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秘方不同,秘方、生产工艺不同的凉茶当然属于不同的商品。其次,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不是同一
发布时间:2017.08.18 -
“鬼吹灯”系列作品名称的反法保护
作者 | 史乃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随着作品成为知名商品,相应的作品名称与作品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作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特有名称。该作品特有名称的权益应当归属于通过商业运营对普遍作品名称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作出贡献的主体。 案件信息 一审:徐州中院(2017)苏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