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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标准”在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商标侵权中的适用
。 三、适用“淡化标准”认定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以“淡化标准”认定平面商标商品化立体使用侵害商标权,更有利于对权利人进行保护。 (一)商标混淆侵权与商标淡化侵权的标准差异 首先,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混淆是最主要的行为类型。此规定包含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将他人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商标权利人,从而错误地期待该
发布时间:2023.10.20 -
“两面针”撤销“俩面针”未果
。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在该案一审阶段,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虽然未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跨类混淆,但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淡化,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我国法律尚未
发布时间:2013.08.13 -
酒业巨头帝亚吉欧在子弹波本威士忌商标上诉案中胜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酒业巨头帝亚吉欧(Diageo)说服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一项禁令,禁止生产者使用一种酒瓶设计,该设计被发现与帝亚吉欧子弹波本威士忌的包装令人困惑地相似。 法院同意曼哈顿联邦法院的意见,认为帝亚吉欧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W.J. Deutsch的Redemption威士忌酒瓶淡化了帝亚吉欧的子弹波本威士忌的商标。 Deutsch的代表没有立即回应就这
发布时间:2024.05.29 -
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三)
三、淡化可能性还是实际淡化的辩证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还有一个值得探讨的要件是淡化的“可能性”问题。其同样涉及两个基本的命题:淡化的对象及淡化的证明标准。对于第一个问题,因淡化损害的是商标的区分显著性,其表现为区分不同产源的独特性,即“标志与产源的唯一对应”关系。而且,由于商标皆具有显著性,所以本文认为,在商标本身具有“其他含义”的场合,都可以成为淡化的对象。然而,我国有学者却认为,“那些由
发布时间:2016.04.01 -
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一)
(作者:黄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刘丽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3级研究生) 内容提要: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反淡化究竟是否需要“商标近似”、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以及反淡化的标准究竟是“实际的淡化”还是“淡化的可能”,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颇具争议的难点问题。从法理上清晰地剖析前述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30 -
贝宝与潘多拉媒体就关于字母“P”的纠纷达成和解
在线支付平台贝宝(PayPal)与流媒体音乐服务提供商潘多拉(Pandora Media)就关于字母“P”的纠纷达成和解。 据报道,早在今年5月,贝宝声称潘多拉的新标志故意模仿贝宝的字母“P”商标。 贝宝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潘多拉涉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和错误标识来源。 去年10月,潘多拉发布了一个新标志,即带有单一蓝色阴影的字母“P”。贝宝指出,潘多拉的标志也采用与其商标
发布时间:2017.12.01 -
已注册驰名商标同类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适用
”标识,能否适用《商标法》?如何适用《商标法》? 部分评论者之所以对法院判决持批判态度,或者认为原告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请求权基础,均是由于其认为按照《商标法》文义解释,在同类餐饮服务上使用了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主张反淡化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典型地反映了我国当下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按需认定”的司法政策下,公众以及审判机关对于驰名商标同类保护存在的误区。因此,有必要理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29 -
驰名商标反淡化构成要件的分析与检讨(二)
二、是否以间接混淆为前提的考量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否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是驰名商标反淡化中另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间接混淆”作为混淆侵权的一种形态,是指当事人间的商品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消费者虽没有产生误认,但认为两个权利人之间是一种“赞助、隶属或关联”的关系。那么,反淡化保护究竟是否需要以“间接混淆”为前提,本文认为,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淡化侵权”与“间接混淆”侵权应当是两种相互独立的
发布时间:2016.03.30 -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之差异
原文标题:【案例报告】积极措施防止益生菌菌株商标淡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 【判决要点】 1.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能等同于注册商标。商业标识作为商品名称的具体含义和其是否具有一定影响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与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能否注册的判断标准本质不同。 2.本案中,被诉产品在外包装中除使用“必慧龙”及相应产品名称外,部分产品(必慧龙酵素三益菌)在外包装中间标注了
发布时间:2023.05.04 -
损害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可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将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切入,探讨对普通商标显著性损害可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因素。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人们谈及显著性,大多是从商标可注册性角度进行论述,除涉及驰名商标淡化外,鲜有论及损害普通商标显著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被诉
发布时间: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