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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
发布时间:2017.06.05 -
“互联网+”背景下的商标司法新问题(一)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日渐融合。“互联网+”背景下的商标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互联网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为分享网络经济红利,纷纷将商标进行线上线下布局,形成网络、实体共发展的局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互联网+”环境中商标应如何注册,又应如何保护?在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新的发展模式时,司法应该坚守怎样的裁判原则和导向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16.08.16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二)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正如前文所述[1],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尽管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的概念,但事实上是接受这种区分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某标志本身客观天然具有识别其所标识商品来源的属性进而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从
发布时间:2017.06.23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一)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将尝试结合案例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解析司法解释对于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原则和方法,以期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商标显著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在注册取得制度下,显著性亦是决定某标识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显著性?简单的讲,显著性是指商标就一种商品或服务将某个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相区分的
发布时间:2017.06.05 -
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三)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商标获得显著性需要使得标志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特定对应关系”从而发挥商标的识别来源作用。那么如何在司法审查中把握“特定对应关系”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某一自身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能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是使用主体主客观努力后市场客观选择的结果。法律恰是对这种结果的确认。 如前文说述1,商标
发布时间:2017.08.07 -
股东以商标出资对代表人抢注判断的影响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商标进行出资已成为股东入股的常见形式。同时,由于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制,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现象亦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如何在股东商标出资时避免发生代表人抢注问题,不仅涉及商标价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顺利实现的经济问题,还涉及
发布时间:2017.09.21 -
从三个维度判断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作者:张玲玲、何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判断标志的要素或其组合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对于该标志本身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应从区分词性与含义进行判断。 一是在对词性进行区分后,一般褒义词并不具有不良影响。如“老海军”以及“老乡长” [15] ,其中对“老”字的理解可以视为是对一定辈分人的尊称,在此类型案件中就需要异议人对该类标志产生不良影响进行举证,如若难以举证,就认为这类标志不具有
发布时间:2017.07.12 -
从三个维度判断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作者:张玲玲、何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判断标志的要素或其组合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对于该标志本身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应从区分词性与含义进行判断。 一是在对词性进行区分后,一般褒义词并不具有不良影响。如“老海军”以及“老乡长” [15] ,其中对“老”字的理解可以视为是对一定辈分人的尊称,在此类型案件中就需要异议人对该类标志产生不良影响进行举证,如若难以举证,就认为这类标志不具有
发布时间:2017.07.12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损害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可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将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切入,探讨对普通商标显著性损害可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因素。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人们谈及显著性,大多是从商标可注册性角度进行论述,除涉及驰名商标淡化外,鲜有论及损害普通商标显著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被诉
发布时间: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