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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考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戴怡婷) 本案要旨 共存协议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共存协议并不必然具有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效力,仍需要结合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因素予以考虑。 案情 “RAGE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ID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ID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发布时间:2016.08.02 -
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考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戴怡婷) 本案要旨 共存协议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共存协议并不必然具有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效力,仍需要结合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因素予以考虑。 案情 “RAGE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ID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ID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发布时间:2016.08.02 -
超五年无效宣告中“恶意” 的认定
作者:戴怡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不受五年的限制。 “恶意” 应是单独的构成要件,可以通过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诉争商标的使用方式予以推定。 案情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7.09.26 -
超五年无效宣告中“恶意” 的认定
作者:戴怡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不受五年的限制。 “恶意” 应是单独的构成要件,可以通过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诉争商标的使用方式予以推定。 案情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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