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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侵权“微信红包”、“微信表情”,一审被判不正当竞争
原标题:“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在“吹牛”软件里也有?北京互联网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吹牛”侵权,判决赔偿腾讯公司共计90万元。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
发布时间:2019.07.22 -
3000万打水漂,weixin.com域名被腾讯夺回?(附仲裁全文)
双拼域名weixin.com在最近一起争议中被仲裁归属腾讯,根据流出的仲裁文件照片显示,这一消息可以判定为真。目前,尚不能确认这份来自香港的仲裁文件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 一直以来,微信都是以weixin.qq.com这个二级域名作为自己的官方网址,那是因为双拼域名weixin.com归属于liming(公开文件显示)。 目前,weixin.com被用于一个名叫“微信开发者平台”的BBS社区
发布时间:2016.02.16 -
浙江衢州永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某某、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的事实。同时,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在考察被诉侵权行为客观表现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行为主体的属性、主观目的及其被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微信私聊在特定条件下因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得以构成侵权。行为人明知通过一对一的微信私聊途径,向特定
发布时间:2017.03.28 -
《法制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微信公众号抄袭现象严重 第三方维权需解决“合法专业”问题
摘要:新媒体第三方维权机构首先要取得相关资质,其次要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新媒体第三方维权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决定其市场诚信度。因此,这类业务最好由专业人士来操作, 以保证其能够专业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微信公众号侵权问题严重,衍生第三方维权平台 一些原创作者撰写的文章,在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微信公众号盗用——不打一声招呼就“拿走”,发表时甚至抹去署名和出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5.11.27 -
《法制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微信公众号抄袭现象严重 第三方维权需解决“合法专业”问题
摘要:新媒体第三方维权机构首先要取得相关资质,其次要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新媒体第三方维权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决定其市场诚信度。因此,这类业务最好由专业人士来操作, 以保证其能够专业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微信公众号侵权问题严重,衍生第三方维权平台 一些原创作者撰写的文章,在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微信公众号盗用——不打一声招呼就“拿走”,发表时甚至抹去署名和出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5.11.27 -
微信公众号抄袭现象严重 第三方维权需解决“合法专业”问题
摘要:新媒体第三方维权机构首先要取得相关资质,其次要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新媒体第三方维权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决定其市场诚信度。因此,这类业务最好由专业人士来操作, 以保证其能够专业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微信公众号侵权问题严重,衍生第三方维权平台 一些原创作者撰写的文章,在不同程度地被一些微信公众号盗用——不打一声招呼就“拿走”,发表时甚至抹去署名和出处。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5.11.27 -
广东首例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开审
因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6月17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审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据悉,这是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在诉状中称,中山商房网公司是已获腾讯官方认证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的所有人,公司通过公众微信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各样的生活资讯、热点新闻、餐饮娱乐等信息。经悉心营运,微信公众号受到广大
发布时间:2014.06.18 -
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委托合同纠纷,公众号使用权归原申请人
众所周知,目前个人不能成为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主体,因此,现实中有不少个人申请了微信公众号后委托其他公司企业等组织代为挂名认证,但根据腾讯公司规定,微信公众号认证后,认证主体与原始申请人不一致的,微信公众雜用权归认证主体所有。那微信公众号挂名认证后,使用权究竟归谁? 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始申请人与认证主体争夺微信公众号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法院终审判定,根据双方协议微信号使用权归
发布时间:2017.06.15 -
“微信”案承办法官自述审理心路
微信案近期在朋友圈引起的争论是合议庭和我在审理之中和宣判之前没有充分预料的,对于裁判者来说,听到多种声音是幸运的,这能促使我们更深入的思考,促成更公平合理的裁决。 微信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是一个争议了多年的条款,经历了从适用范围较宽到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再到适当扩展适用范围的过程。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
发布时间:2015.03.26 -
微信商标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6713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67139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3月11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7139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7726
发布时间: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