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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类似商品的视角和标准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确权授权类行政案件中,判断两类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是经常遇到的问题。类似商品的判断,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准注或禁注条款的先决条件,可以说,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诉争商标的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新月异,商品服务类别是否类似的判断也许不属于高深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对于法官而言,却格外棘手。 就在前不久,在刚刚审结了原告莱雅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KIEHL
发布时间:2013.09.18 -
判断类似商品的视角和标准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确权授权类行政案件中,判断两类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是经常遇到的问题。类似商品的判断,是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准注或禁注条款的先决条件,可以说,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诉争商标的结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新月异,商品服务类别是否类似的判断也许不属于高深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对于法官而言,却格外棘手。 就在前不久,在刚刚审结了原告莱雅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KIEHL
发布时间:2013.09.18 -
再审认定“药酒”与“茵蔯酒”构成类似商品案
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片剂等商品与第 122396 号“颐生 茵蔯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 5738852 号“颐生 YISHENG 始创于 1984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第 7081607 号“金奖颐生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茵蔯酒、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
发布时间:2023.10.30 -
正确认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是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在商标纠纷中,若争议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产生争议,如何认识《区分表》的作用,历来是一个尺度不好把握的问题。本文就《区分表》作用存在的不同认识进行梳理,观察商标审查审理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阐释如何正确把握《区分表》的作用。 关于《区分
发布时间:2020.03.24 -
服务构成类似的判定标准
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诉行为并非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或者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导致市场混淆后果的,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对于被诉节目是否与第45类中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相同或类似,不能仅看其题材或表现形式来简单判定,应当根据商标在商业流通中发挥识别作用的本质,结合相关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
发布时间:2017.05.08 -
类似商品的能动判断
要旨 对类似商品的判断可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为参考,但不能机械地以《区分表》为依据或标准,而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并以混淆原则为指针,给予能动、弹性的司法保护。另外, 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秉持利益平衡的理念,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合理划定边界,也即注册商标适当范围内的溢出使用,可增强法官对于类似商品认定的心证判断。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江北铭瑞
发布时间:2017.05.31 -
上下游产业链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在请求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班福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
发布时间:2019.03.21 -
产品原料与成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的判断
【案号】 (2017)沪0115民初40538号 (2018)沪73民终408号 【裁判要旨】 成品与原料通常位于商品流通的上下游,但成品与原料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仍应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或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角度去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据此当然地认为成品与原料间不构成类似商品。 【案情简介
发布时间:2019.09.19 -
“柳宗元”异蛇酒商标侵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诉讼费由雅大公司和柳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雅大公司和柳龙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异蛇公司第8888838号商标不一样的“柳宗元”字样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可能误导公众,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2.一审认定雅大公司和柳龙公司无攀附异蛇公司商标的主观故意,酌情确定包含维权支出在内的赔偿额为66668元。该事实认定错误,且遗漏认定雅大公司和柳龙公
发布时间:2018.10.12 -
图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及类似商品的判定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此案明晰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的比对对象。此案中,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极早,核定使用商品仅为酒,并无具体白酒、葡萄酒等划分。被诉侵权商品为白酒,琅琊台集团与琅琊台酒公司以龙徽公司实际上系将涉案商标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且葡萄酒与白酒在消费群体方面存在区别为由,认为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晰了以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进行严格
发布时间: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