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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并非绝对不采信
为了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或经过使用可以相互区分,原告或第三人往往会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又在评审程序中未曾提交。那么,对该部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是不予接受、作为参考材料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呢? 目前,商标司法审查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或第三人新提交的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
发布时间:2013.08.20 -
行政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并非绝对不采信
为了证明商标具有知名度或经过使用可以相互区分,原告或第三人往往会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又在评审程序中未曾提交。那么,对该部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呢?是不予接受、作为参考材料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呢? 目前,商标司法审查采取行政诉讼的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或第三人新提交的证据并非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决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
发布时间:2013.08.20 -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专利行政诉讼中新证据的审查 ——(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色药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专利权人提交的新证据应予审查为由,认定新绿色药业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
发布时间: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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