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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主体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责任由股东承担
作者 | 徐卓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裁判要旨 公司被诉侵权后,其权力机构或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启动清算程序但未主动参与诉讼的,应认为未依法清算。一审判决后公司被注销的,二审法院应通知股东或其他责任人作为承继者参加诉讼,并由其承担原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案 情 台湾A公司系“模拟气功循环振动健身训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12年7月向B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授予该专利在中
发布时间:2017.09.04 -
侵权主体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责任由股东承担
作者 | 徐卓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裁判要旨 公司被诉侵权后,其权力机构或股东决定解散公司并启动清算程序但未主动参与诉讼的,应认为未依法清算。一审判决后公司被注销的,二审法院应通知股东或其他责任人作为承继者参加诉讼,并由其承担原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案 情 台湾A公司系“模拟气功循环振动健身训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12年7月向B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授予该专利在中
发布时间:2017.09.04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四)
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这一规定是将商标审理标准关于不使用的正当事由上升到条例,使实务操作具有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条文采取了列举加兜底的规定方式,从逻辑和文义上理解,四项内容包括了明确列举的三种和其他不特定的多种商标不使用的事由,这些事由都具有共同的性质,即,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换言之
发布时间: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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