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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44.1款丨充分运用44.1款,遏制恶意抢注
当前针对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愈演愈烈,越来越往规模化、产业化、甚至“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零风险、高收益,年化收益12%至500%”、“存银行不如投商标”已经成为投资商标注册产业的广告语。前年爆出的新闻“万件弱爆了!他们申请了70000+商标”,通过剖析这70000余件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发现其15个申请主体股东错综复杂,属于关联公司合谋的大批量注册行为。 然而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
发布时间:2020.02.18 -
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兼评《商标法》第四条之适用
导读:《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然而当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时,利害关系人或公众究竟应该援引《商标法》哪一条去申请异议或无效宣告,在实务当中存在适用的难题。依据现行商标法,建议对《商标法》第四条作扩大解释和适用。 一、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规制措施 《商标法》规定了三种常见的商标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异议、撤三和无效宣告。其中,在以使
发布时间:2022.04.25 -
“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专利无效
材料 对于这一点,飞骧科技这份新公开的首轮回复也予以证实。可以看到,正是在这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之后,慧智微对飞骧科技提出了“因恶意提起专利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 来源:慧智微IPO材料 简言之,一旦该主张维权的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就有可能会被质疑为是“恶意专利诉讼”。 实际上,以“恶意诉讼”为由,作为反击专利维权的武器,已经成为当下中国企业之间“内卷”的一个重要反制手段。 典型的
发布时间:2023.04.26 -
柳州市主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护航柳州螺蛳粉产业健康发展
。 经过分析研判,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其中的“柳洲妹”“螺柳洲”商标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具有攀附“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且这些商标一旦继续有效和使用,会让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特色来源产生误认,误以为源引自柳州或与柳州存在密切关联性,对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有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和异议,经多次召集专家开会研讨和修改递交
发布时间:2023.08.17 -
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引言 “商标恶意抢注”并非法律概念,而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者抢注他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等一类行为。[1]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仅会对在先权益人造成损失,而且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是各国商标法规制的重点之一。在先权益人依法可以提起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随着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增多,我国加强了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相关规制。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特别明确
发布时间:2023.09.06 -
《商标法》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路径及完善
商标作为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信誉的重要体现,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的商标申请注册量已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截至 2022 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高达 4064.2 万件 [1]。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品牌意识增强,但另一方面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注而不用”“囤积商标”“恶意抢注”等商标恶意注册现象频发。商标恶意注册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
发布时间:2023.08.14 -
关于商标恶意抢注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2023年1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首次引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条款”(下称民事赔偿条款),肯定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填补了商标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空白,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着积极意义。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例如,针对如何解决该条款提起的民事诉讼与
发布时间:2023.11.14 -
涉导航仪专利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41号 二审案号:(2021)粤民终3090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为他人在先使用且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抢先将与该设计构成实质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据此向在先使用人的专利产品的多个销售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该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因此造成在先使用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
发布时间:2023.11.17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5 -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主要考量行为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有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等。 判断上述要件是否成立,应当以行为人提起前案诉讼的时间为节点,不应当将起诉之后的相关行为纳入考量范围;也不能因为在前案中涉案商标或专利被无效,就一概认定其起诉无权利基础;更不能因为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行为人撤诉,就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
发布时间: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