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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商标无效的情形之一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用以规制商标注册人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
发布时间:2024.11.15 -
李明德: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商标保护制度
注册的,则应当撤销注册,并且禁止使用。又据规定,如果相关的商标已经为他人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在5年内提出撤销注册和禁止使用的请求。如果是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则提出撤销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期间,不限于5年。显然,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禁止他人的注册和使用,反映了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同样,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或者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认定,也反映了英美法系关于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1.08.18 -
USTR关于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的报告——知识产权部分
规定导致中国观众无法在获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流媒体在线平台观看外国的电视节目,因此给提供合法内容的企业造成了干扰。 2016年11月举行的JCCT会议上,中国同意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相关立法、加强对在线侵权和造假进行监管,并同意与美国一起探索加强在线执法能力的新方法。 问题三:商标恶意抢注 美国公司在中国面临许多商标挑战,例如未授权方“抢注”外国公司的名称、设计、商标和域名,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为
发布时间: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