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恶意
-
如何审查与认定商标注册中的不正当手段
,商标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法定复审期限内,艾默生电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安吉尔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综上,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的规定,请求
发布时间:2016.03.21 -
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后相同的注册商标、字号进行使用,往往容易让在先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人产生“恶意抢注”的警惕,权利人会提起商标异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等对在后的权利进行全力阻却,导致二者产生权利冲突。原告的诉求往往包罗万象,意图对其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对被告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一网打尽。欲厘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笔者抛砖引玉提出以下裁判思路:首先应
发布时间:2018.01.08 -
一摄影师通过千起案件获百万赔偿,腾讯、阿里纷纷中招
判决书都能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其可以获得赔偿数额大致为105万元。因此,保守估计周丕海通过其维权行为获得的赔偿数额大约为425万元左右。 正当维权还是“滥诉”,观点不一 针对周丕海以诉讼方式进行的图片维权行为,存在两种观点,部分网友认为,周丕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予以支持;但更多的网友认为周丕海利用法律的漏洞提起上千起案件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周丕海作为
发布时间:2018.03.09 -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近年来,随着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及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少数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阻碍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并将囤积的商标高价转让给使用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处长蔡琼艳指出,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发布时间:2018.10.19 -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几点商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包括了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本次《商标法》修改共涉及六处条文,其中第一处就是在原第四条第一款既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最新规定,而在其余修订的部分里也有四处提到了第四条。那么该如何理解并
发布时间:2019.05.22 -
国知局: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有效深化。推进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事权划分改革并形成初步方案。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6方面16项改革举措。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高质量发展,开展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整治,2021年累计向地方通报4批次81.5万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前3批撤回率达93.1
发布时间:2021.12.09 -
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西安元贝公司就双方的商标权属情况向华为应用市场、Appstore、VIVO市场等平台发送邮件,对“元贝驾考”APP涉及的商标范围和双方的商标权属进行客观陈述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投诉。 (二)西安元贝公司使用“元贝”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元贝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企业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对于驾考培训类公司,其影响力通常具有
发布时间:2024.04.30 -
新商标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该如何准确界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四条增加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这一条款的修改引起广泛的争议:如何认定“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这两个主观条件?以预防为目的申请的防御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一 “不以
发布时间:2019.04.29 -
2017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的知名度以及美晨公司使用“江毛水饺”商业标识的合理性等因素,认定徐亮林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其对美晨公司的诉讼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该案的审理依法维护了安庆市知名商标“江毛水饺”的品牌利益,打击了恶意抢注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傅敏诉中国文联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傅敏诉称:1981年8月,《傅雷家书》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发行。三十六年来,经不断发掘整理、丰富
发布时间:2018.04.28 -
以“叫个鸭子及图”案为例 探讨“不良影响”条款中的主观动机
人的主观状态。公序良俗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其评价民事行为时不问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作为《商标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适用“不良影响”条款时,亦应予以遵循。所以,在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不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即使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基于自身知识水平、法律意 识、社会心理等因素,并无注册的恶意,亦不能作为该条款适用的例外予以准许[6]。“MLGB” 案即体现了上述观点。在该案中
发布时间: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