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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千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案号 (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08号 裁判要旨 施工单位在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该产品的,属于教唆侵权行为,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免责条件,应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在认定教唆侵权行为成立与否时,可以综合考虑教唆双方的身份地位、对专利的主观认识、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侵权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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