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袁博
-
如何理解非典型性“商标使用”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通常被简称为“撤三”制度。设立“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商标囤积投机者逐出市场,保护善意的市场经营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显然,要适用“撤三”制度,首先要厘清商标的“使用”概念。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发挥商标
发布时间:2016.06.27 -
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大数据是指利用某种统计工具或者方法所收集、管理、应用的数据集合,用于提供某种趋势预测、总体决策或者一体化管理。 大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他人权利或者隐私的数据,收集者搜集这些数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牟利。例如,电信、银行、房地产中介等机构因为办理业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能妥善管理并用于特定目的,而不能泄露甚至转售。由于数据管理
发布时间:2016.09.26 -
从浙江十大知产民生案之“紫皇后”案看“发现权”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不久前,浙江高院发布了“2016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2016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中的“紫皇后”案(张某某与上海海洋大学、金华市浙星公司发现权纠纷案)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为该案是近年来罕见的“发现权”纠纷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1]是:金华
发布时间:2017.05.09 -
从路虎专利无效事件看“使用公开”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就在路虎公司和江铃公司因为专利纠纷而陷入战团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近期作出了第29146号和第291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关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车型和江铃公司陆风X7车型的专利权均全部无效。 关于揽胜极光车型专利被取消的原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中指出了多种证据,其中,揽胜极光之前注册的专利因为五门版和三门版的设计差异不符合
发布时间:2016.06.13 -
如何理解非典型性“商标使用”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通常被简称为“撤三”制度。设立“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将商标囤积投机者逐出市场,保护善意的市场经营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显然,要适用“撤三”制度,首先要厘清商标的“使用”概念。所谓商标的使用,是指发挥商标
发布时间:2016.06.27 -
知名商品的装潢一定特有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实践中,很多知名品牌的商品,在更换新的装潢上市之初,有可能被人仿冒。那么,此时,这种刚上市的装潢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就成为此种权益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关键。 对此,实践中存在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刚刚上市的新装潢,尽管尚未被消费者熟悉,但由于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并不会因为装潢样式的变更而失去或减弱,消费者对知名商品所建立起来的品牌效应仍然
发布时间:2016.08.19 -
兰博基尼“斗牛图形”被注册告诉了我们什么?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兰博基尼是世界顶级豪车之一,被认为是富人的象征,其“斗牛”商标更是闻名中外。然而,前不久,兰博基尼公司却在一起和“斗牛”商标有关的行政诉讼中遭遇挫折。 原来,瑞安市某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一个商标,指定使用于保险、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 兰博基尼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工商局和
发布时间:2016.10.10 -
“臭榴芒”用作商标为何有“不良影响”?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商标注册中,“不良影响”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驳回理由。那么,如何理解“不良影响”的认定规则?下面这起案件,对“不良影响”的认定作出了非常经典的诠释。 前段时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臭榴芒”商标申请驳回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快餐馆等服务类别的“臭榴芒”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发布时间:2016.11.28 -
商标思维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不良影响”
作者 |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显著性”替代“独创性” 所谓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是指在版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证明被侵权的“作品”究竟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而一种常见的误区,就是移用商标法的思维,用对涉案作品“显著性”的论证来代替对其“独创性”的论证。 例如,据报道,国外设计师SimonHigby和ClaraPrior从乐高玩偶的发型获得灵感,从而设计出类似
发布时间:2017.06.06 -
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大数据是指利用某种统计工具或者方法所收集、管理、应用的数据集合,用于提供某种趋势预测、总体决策或者一体化管理。 大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他人权利或者隐私的数据,收集者搜集这些数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牟利。例如,电信、银行、房地产中介等机构因为办理业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能妥善管理并用于特定目的,而不能泄露甚至转售。由于数据管理
发布时间:2016.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