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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后的圆明园是否具有著作权?
据媒体报道,历经15年时间,在参考了1万余件历史档案后,凭借4000幅复原设计图纸和2000座数字建筑模型,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郭黛姮带领着80多位学者和专家,完成了圆明园的虚拟复原。显然,对于传统文化保护而言,这...
发布时间:2017.04.13 -
网站抄袭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随着互联网的日臻成熟,网站成为很多企业经营产品、推广服务的重要平台,很多知名的网站应运而生。同时,很多经营者出于混淆获利或者不劳而获的目的,采用各种方式对知名网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抄袭”,从而极大影响了这些网站的正常运营,破坏了公平的交易秩序,因此而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根据对知名网站抄袭模式的不同,可以大致将网站“抄袭”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抄袭知名
发布时间:2016.06.28 -
武术套路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日,2016年全国武术太极拳公开赛总决赛在河南举行,140余名不同拳种的选手共同切磋技艺,这使得武术再次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武术在我国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武术界各门派都有自己独特的攻防套路和招数,那么,这些被各门派编练的武术套路是否构成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发布时间:2016.12.02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含义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考察《意见》的条文含义,不难发现,《意见》认为,不改变商标构成要素(文字、字母、数字)的内容组成而仅仅是改变表现形态的,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是
发布时间:2016.09.26 -
原著的权利范围可以有多远?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纠纷:某个公司通过许可合同获得了将另一个公司创作的漫画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的权利,但是,当这个公司改编完毕并将游戏投入运营时,却会遭遇法律纠纷——原来,授权改编的漫画作品并不是原著,而是创作漫画的公司从一个小说作者那里获得授权将小说改编而来。由于研发网络游戏的公司并没有获得小说原著的许可,因此常常被小说的作者诉诸法院。看到这样的案子
发布时间:2016.11.01 -
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不良影响” 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而言, “不良影响” 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1] 从字面上看, “不良影响” 条款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
发布时间:2017.06.19 -
要合理规制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年来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冲突争议不断,从韩国“好丽友”与江苏“好丽友”的十年纷争,到湖北“周黑鸭”与“汉味周黑鸭”的孰是孰非,再到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商号之争。这种冲突应如何进行规制?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是核心。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宣传商品来源方面具有类似的功能。二者的冲突可以归纳为
发布时间:2016.06.07 -
从上海十大IP案件之“伟星案”看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数额的认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前段时间,上海高院发布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假冒“伟星”注册商标罪案,对于商标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做出了很好的指导。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朱某未经商标权利人伟星公司同意,委托被告单位祥运公司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伟星”的塑料管件。祥运公司等共计为被告人朱某加工生产各类塑料管件39万余件,可认定假冒
发布时间:2017.06.15 -
古文点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古文点校是否构成作品?这是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古籍分段、加标点和校勘工作中,点校者实际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进行表达。有观点认为,不同的古籍点校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取舍、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因此,应当认可古文点校的作品地位。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给古文加上标点,不包括点评、注释等,则并不会
发布时间:2016.08.05 -
商标法中“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规则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不良影响” 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而言, “不良影响” 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1] 从字面上看, “不良影响” 条款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
发布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