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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知常识”审查意见的答复技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遇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中至少一种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的评述方式;而且在上述任一种评述方式中,审查员均不会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而是只会通过简单的说理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这容易导致当申请人不认可审查员的观点时却无法进行有效反驳
发布时间:2019.07.04 -
发明构思对区别特征认定的影响案
)。事实与理由之一:(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有误。在划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时,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即输送装置的设置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越剑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两点事实与理由之一:(一)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与证据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彰显了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和实质贡献——采用不同类型的输送机构配合使用,并无不当。证据1两种
发布时间:2023.06.30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
【裁判要旨】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键词】 专利 无效宣告 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合理解释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诉人原田
发布时间:2023.07.21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18日,友华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一)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二)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9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9及公知常识或证据3或证据4的结合
发布时间:2023.07.24 -
结合发明构思理解技术特征含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张琳 【弁言小序】 在评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对比文件包含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表述相似的特征的情形,为了准确判断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需要考察技术特征本身体现的手段是否相同,还要考察该特征在技术方案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那么,如何准确理解相似特征在本专利以及对比文件中的含义和作用,笔者以一案件为例,探讨了如何围绕
发布时间:2019.11.28 -
作用、效果不同的技术特征不能成为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作者:孔庆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知识,通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特征,能够想到利用该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面临的技术问题,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可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但对于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作用、效果并不相同的,则不能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 【案情】 专利号
发布时间:2016.04.08 -
作用、效果不同的技术特征不能成为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
(作者:孔庆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知识,通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特征,能够想到利用该技术特征来解决本专利面临的技术问题,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可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但对于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作用、效果并不相同的,则不能认定该对比文件具有技术启示。 【案情】 专利号
发布时间:2016.04.08 -
怎么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
单一性问题,对专利代理师在日常撰写上的要求更高,除了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对于多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更需要注意“特定技术特征”的设定和撰写。 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中,有时遇到的关于单一性的意见通常是关于“分案”的意见,但有时也会遇到如下意见:对于申请文件中的多套权利要求,经过检索,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第一套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并认为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多套
发布时间:2020.04.16 -
从详读说明书的角度探索高效率检索策略
第2.2.3节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在尽可能引证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因此,对于专利文献中引用的相关资料,审查员在构建检索要素之前即进行浏览,可以帮助其快速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在一件名为“数字显示捣棒”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
发布时间:2018.06.26 -
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认定公知常识
判定某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是作出创造性评判时的一个难点。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常常存在一个误区,即单纯地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某个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武断地给出该特征是公知常识的结论,但往往忽略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所在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可能产生了不同于常规作用的新的技术效果,进而存在不宜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笔者试着探讨可行的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以帮助审查员在作出公知常识的
发布时间: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