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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的审查判定
(作者:赵千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裁判要旨】 申请人就产品的外观申请专利保护之前即委托他人进行产品加工制造,该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又转托第三方生产时,如专利权人或其受托人未就产品外观设计方案向第三方提出明确保密要求,而第三方已实施了产品加工制造行为,基于产品外观易为人直接感知且难以保密的特性,可以认定产品外观设计已处于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应予
发布时间:2016.03.16 -
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的审查判定
(作者:赵千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裁判要旨】 申请人就产品的外观申请专利保护之前即委托他人进行产品加工制造,该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又转托第三方生产时,如专利权人或其受托人未就产品外观设计方案向第三方提出明确保密要求,而第三方已实施了产品加工制造行为,基于产品外观易为人直接感知且难以保密的特性,可以认定产品外观设计已处于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应予
发布时间:2016.03.16 -
上诉人马蒂布兰兹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皇冠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该条规定意味着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本案中,皇冠公司抗辩其在第11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展出的牙刷包装卡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乐金公司与穗丰公司签订的《出口商品购销合同》、产品
发布时间:2016.03.16 -
马蒂布兰兹贸易(苏州)有限公司与湖北皇冠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该条规定意味着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采取绝对新颖性标准。本案中,被告皇冠公司抗辩其在第11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展出的牙刷包装卡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乐金公司与穗丰公司签订的《出口商品购销合同》、产品出库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牙刷包装卡设计底稿以及牙刷产品实物等证据。经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本院向穗丰公司
发布时间:2016.03.16 -
商业秘密中“秘密”到底是什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存在客观有用性(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秘密性”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近日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囿于
发布时间:2017.11.06 -
多巨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也不具备价值性,不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或者客户可以主动选择服务商;三、拓软公司的所谓损失计算错误。一审对于拓软公司的利润计算完全没有客观性,是一审法官凭空想象出来的比例,拓软公司的利润应当参考其向国家的纳税标准。 2018年3月21日,两上诉人补充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仅以上诉人与拓软公司均与某一客户发生过业务即认定上诉人侵犯了拓软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未对客户的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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