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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者的实质目的在于阻碍竞争者争夺市场,而不是解决侵权纠纷,具有不法性。比较遗憾的是,现有司法观点和理论研究未就警告函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处理原则、法律标准等进行基础性探讨,仍使人感觉我国警告函案件的规制较为模糊和难测。 2015年5月19日,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就深圳理邦案作出再审裁定,首次针对警告函案件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详尽地阐述,可认为是该领域中的标志性案件,为我国警告函案件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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