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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约定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不必然影响竞业限制效力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3日,史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史某在销售部门热水供暖系统工作,其须遵守职业行为约束,自电子公司离职起二年内,不能再从事本行业或与本公司利益密切关联的工作,以保证公司利益得到维护,月补偿金额标准为7208元;史某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应当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相当于史某12个月全额
发布时间:2023.05.25 -
关于游戏直播主的竞业限制与第三方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朱*须向鱼趣公司支付其年费总额五倍的赔偿金,与之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协议游戏解说员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 二、所涉不正当竞争问题分析 此类案件所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包括针对播主的竞业限制和针对第三方平台的同业竞争限制问题。 (一)关于针对播主的竞业限制问题 不论签订的是委托协议还是独家合作协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以下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书面同意,播主
发布时间:2018.07.18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之辨
作者 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竞业限制的正当性来源于保护商业秘密,但两者又存在很多区别。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存在不少误解,在诉讼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无效抗辩。要准确区分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和功能,选取恰当的诉讼策略,正确运用证据,才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经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用以证明被告负有保密义务;被告经常辩称其未收到
发布时间:2017.10.24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之辨
作者 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竞业限制的正当性来源于保护商业秘密,但两者又存在很多区别。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存在不少误解,在诉讼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无效抗辩。要准确区分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和功能,选取恰当的诉讼策略,正确运用证据,才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经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用以证明被告负有保密义务;被告经常辩称其未收到
发布时间: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