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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业秘密战略内容,是在国家推动下,企业、社会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增强国家、企业、社会的国际竞争能力。 在劳动关系中运用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其可以防止技术、经营信息被不正当利用,鼓励企业对技术、经营进行大规模投入,保护资本和技术。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
发布时间:2008.02.03 -
竞业限制协议为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方法
竞业限制的设计基点是权利平衡 商业秘密是很多企业的核心资产。商业秘密纠纷决定企业命运的案例屡见不鲜,中芯国际就是因与台积电的商业秘密纠纷一再失利,最终被迫将控股权拱手相让才求得和解。商业秘密的流动往往是因为员工的流动,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控制首要着眼点是对人的控制。传统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如保密协议和离职前的脱密措施等,在员工离职尤其是加入竞争对手后的实施效果都难以令人满意。 竞业限制制度是为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9.17 -
张玉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商业秘密战略内容,是在国家推动下,企业、社会注重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增强国家、企业、社会的国际竞争能力。 在劳动关系中运用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其可以防止技术、经营信息被不正当利用,鼓励企业对技术、经营进行大规模投入,保护资本和技术。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
发布时间:2008.02.03 -
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目次 一、竞业限制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二、法律适用争议产生的原因 三、统一竞业限制纠纷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竞业限制纠纷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随即在审判实践中就产生了大量法律适用争议。随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对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劳动合同解除与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时间:2024.03.06 -
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如何认定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通过该项制度,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效限制劳动者进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劳动者自营同类竞争业务,从而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然而,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成为一个难题。 本期分享的是一则竞业限制纠纷案例,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其他负有
发布时间:2024.05.17 -
姚建军:竞业限制中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形态研析
竞业限制是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即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竞争者处工作,或者限制员工自营竞争业务的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法领域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引发争议的性质,最高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指出: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的“竞业限制纠纷”也将其列于
发布时间:2013.09.10 -
姚建军:竞业限制中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形态研析
竞业限制是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即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竞争者处工作,或者限制员工自营竞争业务的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法领域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引发争议的性质,最高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指出: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的“竞业限制纠纷”也将其列于
发布时间:2013.09.10 -
姚建军:竞业限制中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形态研析
竞业限制是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即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竞争者处工作,或者限制员工自营竞争业务的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法领域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引发争议的性质,最高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指出: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的“竞业限制纠纷”也将其列于
发布时间:2013.09.10 -
姚建军:竞业限制中新用人单位民事责任形态研析
竞业限制是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即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到竞争者处工作,或者限制员工自营竞争业务的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法领域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引发争议的性质,最高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中指出: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争议;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的“竞业限制纠纷”也将其列于
发布时间:2013.09.10 -
公司技术副总离职,引发3.4亿元技术秘密及竞业限制赔偿
6月12日,上市公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科,300912.SZ)发布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显示,凯龙高科作为原告, 就与赵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赵闯、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与赵闯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已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