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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开源软件的潜在侵权风险分析
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应为有效。 综上,法院认为开源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与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4.用户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开源软件及源代码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开源许可协议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开源软件及源代码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那么超出授权许可协议范围的使用行为便同时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进而相应产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考虑到用户
发布时间:2023.10.31 -
索赔5000万!《哪吒》VS《五维记忆》案近日开庭
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五维记忆》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并消除影响。 针对中影华腾的起诉,《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认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因此无著作权产生。此外,《哪吒》的创作早于《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
发布时间:2020.12.11 -
十二生肖玩具侵权案例分析
法院。 徐悲鸿《风雨鸡鸣》 关注要点: 1.著作权自愿登记; 2.独占许可使用人的诉权; 3.公证证明效力; 4.共同侵权的认定; 5.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确定方式。 以下通过案情和法律分析来诠释关注要点。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认定 判决原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7.02.03 -
小茗同学一“攻”一“防”迎连胜
“认真搞笑,低调冷泡。”对于2015年上市的“小茗同学”,喜欢茶饮料的消费者大都不会陌生。但上市后,“小茗同学”却遇上不少烦恼。先是2017年,在遭遇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情况下,“小茗同学”冷泡茶升级包装对卡通形象进行了调整。两年后,“小茗同学”品牌方以损害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与其品牌名称相同的“小茗同学”商标展开了无效宣告之争。 继再审裁定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统一
发布时间:2021.11.16 -
华谊兄弟终审获胜:“非誠勿擾”,勿扰
“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金山担任审判长,线上公开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公司)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简称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
发布时间:2020.04.28 -
方正案主审法官对二审判决的解读
了深入系统的思考,下文中笔者将对相关思考予以梳理。 一、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判断最终用户对字库中单字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通常应考虑如下要件:涉案特定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涉案特定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涉案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所控制的行为;涉案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只有在满足上述全部要件
发布时间:2012.04.11 -
2017年,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联合各平台累计删除侵权盗版链接4.8万余条,但图书网络盗版仍困扰着出版社,呈现侵权形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分工专业化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联盟累计删除图书侵权盗版链接4.8万余条。"近日,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组织的第14期沙龙上,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成员单位之一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高级主管伊才晓介绍,多年来,该联盟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线下盗版线索,努力尝试对线上店铺进行线下打击,逐步形成了线上线下维权联动机制。 如今,许多出版单位都采取了积极措施防范和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网络技术和社交媒体
发布时间:2018.07.11 -
隐私权不能规避著作权侵权责任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诉讼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互联网用户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不受限制地向网络空间上传作品,且不暴露身份信息,这导致著作权所有人在诉讼中难以证明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国内法设定了举证责任推定的条款,明确规定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于侵权发生时也可使用涉案互联网连接点,则可推定该连接点的所有人构成侵权。但对于家庭环境的互联网使用,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欧洲联盟
发布时间:2019.06.12 -
观影时拍摄电影画面侵害著作权吗?
使用”的免责事由,则构成著作权侵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观众拍摄电影画面,乃是将画面固定在拍摄设备之中,是典型的复制行为,该行为已经落入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因此,观众拍摄电影画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的免责事由。 《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包括报刊转载、制作录音制品等几种情形,这些情形均与
发布时间:2020.02.04 -
小程序侵权,平台是否担责?
用户、开发人员和互联网企业的青睐。然而,在小程序迅速发展的同时,著作权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开始出现,还因此引发了侵权诉讼,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小程序平台属于何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遭遇侵权投诉时,小程序平台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果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对涉嫌侵权行为该采取何种必要措施?此次研讨会上,法官、高校学者、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法务工作者等近百名代表,就上述焦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