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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回放,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
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国内越来越多的有线电视服务商开始提供电视回放功能,供用户回看。对于该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理论上一直有争议。1984年美国的Sony案确立了用户利用VCR(盒式磁带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的时移行为属于合理使用。30余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用户录制节目的数量、质量和传播作品的能力都得到了极大提升。Sony案时移合理使用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已经动摇,不过时移行
发布时间:2016.07.01 -
“广播电视回放”的版权问题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第1款第3项
随着“三网融合”不断推进,“广播电视回放”产生发展并日趋成熟。“广播电视回放”解决了传统广播电视“线性播出”、“转瞬即逝”的问题,受众不用再担心错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他们可以自由地回放数日内曾经播出过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回放”给广大受众带来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广播电视回放”是传媒技术的进步,但它同时也带来了版权方面的新问题——提供“广播电视回放”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它是对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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