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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被用作表情包,阿狸起诉网游公司侵害信网权
因认为其享有著作权的阿狸多种表情系列形象被广州捷游软件、四三九九网络等五家公司在网络游戏“风色轨迹”中擅自使用,权利人北京梦之城文化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五家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删除阿狸表情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国内原创动漫形象阿狸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其对阿狸及桃子等形象
发布时间:2018.01.25 -
《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六案审结 法院明确适用裁量性赔偿 维持一审每案100万赔额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件
发布时间:2018.03.14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12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集团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8.03.14 -
中超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赛季中国足协超级联赛之赛事内容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转授权),包括直播、延播、点播及制作集锦在中国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甲方仅限于在自运营网站(仅限于域名为www.letv.com的网站)上,以个人计算机(包括PC网页端及PC客户端,不包括手持移动设备、PAD、手机、电视机等)为终端,向公众播放上述赛事节目;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链接、共建合作平台
发布时间:2018.04.03 -
称暴风集团擅自使用其CPA培训课程,培训公司起诉侵权
称暴风集团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注册会计师(CPA)培训课程,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为由将暴风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暴风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东奥公司诉称,其作为财会考试培训行业的龙头企业,聘请张志凤、闫华红、郭守杰、刘颖、刘圣妮、田明、刘忠等名师,通过旗下网站“东奥会计在线”(http
发布时间:2018.05.02 -
《花千骨》引纠纷,爱奇艺诉联通公司索赔30万
因认为《花千骨》被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爱奇艺诉称,《花千骨》系由林玉芬、高林豹、梁胜权联合执导,霍建华、赵丽颖领衔主演的一部古装玄幻仙侠剧,该剧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是极为受欢迎的影视作品。经合法授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涉案作品在授权
发布时间:2018.03.01 -
你的朋友圈侵权了吗?
,在发布朋友圈时也就随意上传了。殊不知,一张小小的图片也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 其实,很多网上的图片都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擅自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在网络上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未经许可随意上传,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在没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提示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摄影师和动漫
发布时间:2018.04.24 -
称《琅琊榜》《凤囚凰》被侵权,“爱奇艺”诉“微投屏”索赔共计160万
因认为对方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影视作品《琅琊榜》及《凤囚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亦非云互联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亦非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两案。 原告爱奇艺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琅琊榜》和《凤囚凰》两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亦非云公司和亦非播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二公司共同生产运营的“微投屏”安卓手机端
发布时间:2018.07.13 -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立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本案中,原告华泰XX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XX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
发布时间:2018.06.29 -
讯极公司与美丽视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94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讯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讯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视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