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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阅读”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吗?
案情介绍 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晋江公司)拥有何某(笔名祈祷君)所著小说《网游之金庸江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6年,晋江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广州市动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的“智能阅读”功能侵害了其旗下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UC“智能阅读”是动景公司为了提高用户阅读体验而开发的优化阅读功能:一方面UC智能阅读可以通过“智能
发布时间:2018.04.04 -
谢鑫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13年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创策公司。后谢鑫又与创策公司签订《数字出版协议》,约定创策公司(乙方)享有将涉案作品“通过以下非纸质方式使用的独家权利: 1.将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通过通信网络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 2.将作品制作成电子图书以电子出版物方式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刻录光盘、预装在电子
发布时间:2018.04.09 -
未播剧集被曝光,“延禧”还有哪些维权攻略?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采用技术手段破解权利人系统等方式盗取信息数据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18.09.03 -
飞狐播放楚乔传未支付许可费被诉6960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简称蜜淘公司)诉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飞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蜜淘公司诉称,其与飞狐公司及案外人北京奇艺世纪有限公司(简称奇艺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简称涉案合同),约定飞狐公司和奇艺公司在约定授权期限内以独占性专有的方式使用电视剧《楚乔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
发布时间:2018.08.09 -
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平台被判帮助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下称财经出版社)起诉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而思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学而思公司需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 财经出版社起诉称,经授权其依法享有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4月,财经出版社发现,学而思公司经营的小木虫网站论坛上擅自发布了含有《会计》教材
发布时间:2018.08.14 -
多重转授权下各方主体侵权责任的认定
柯敏杰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要旨 著作权经过多重转授权是时下较为常见的样态。正确界定多重转授权情况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任人及责任承担方式是该类案件的裁判重点。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人是直接侵权人的基础上,其上游无权授权方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侵权,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站ICP备案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的,应将备案主体与具有显性表征的实际经营主体一并确定
发布时间:2018.08.16 -
普通链接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探析
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扮演文化传播与交流的推动者之时,也不断被卷入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之中。一般而言,链接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两种,其中普通链接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网站的网页设置链接,用户点击之后将跳转至该第三方网站;深层链接是指网路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文件设链,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第三方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该文件
发布时间:2019.01.08 -
新浪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新浪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求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求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停止侵害求知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从新浪公司网站上撤下侵权文章与链接;2.在新浪公司网站上对求知公司赔礼道歉;3.
发布时间:2018.10.31 -
擅用他人图片商业宣传乐山移动一审被判侵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林生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下称乐山移动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乐山移动公司赔偿林生星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400元。 林生星诉称,乐山移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乐山移动”上使用了其创作的一幅关于“小黄人”的漫画作品,未予署名,未支付费用,并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以此获得
发布时间:2019.03.19 -
破坏技术措施设置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 该案一审判决明确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规则,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认定可以从权利人设置了技术措施、侵权人实施了设置链接播放作品的行为、侵权人未对其采取何种方式避开技术措施提供反证等三方面进行考量。该案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破坏技术措施行为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与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实践争议以及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确定性相比,该案判决
发布时间: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