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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报隐藏版权大问题
海报是一种常见的宣传方式,如在电视剧播放之前,影视公司大都会大幅张贴和传播海报,目的是让公众知晓电视剧的名称、演员、导演、播放时间、播放频道等。电视剧海报与电视剧密不可分,海报不仅能提供待播放电视剧的信息,更能吸引公众眼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如何看待以电视剧为核心的海报的法律属性? 首先,电视剧海报是独立的作品吗?在“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18.09.27 -
因私人影院擅播《黄金时代》,优酷诉至法院索赔100万余元
因认为私人影院未经其许可擅播电影《黄金时代》,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云乐迪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金运公司侵害了优酷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金运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电影《黄金时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9.10.21 -
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赔偿10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原告诉称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
发布时间:2019.12.24 -
主播擅用音乐,斗鱼被判侵权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元。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在线审理。斗鱼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斗鱼公司是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约定,经转让取得直播视频的著作权,整个涉案视频作品的创作过程斗鱼公司都没有参与,视频作品也没有体现平台的意志,斗鱼公司一直都仅仅是作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存在的。另外,斗鱼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09 -
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颁布以来,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上,出现了以下现象[1]:原告依民诉解释第25条选择其住所地法院起诉[2];被告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15条
发布时间:2019.11.01 -
搜狐视频能随意播放“跑男”吗?
2019年7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联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起纠纷案件,本次庭审采用融媒体平台直播的形式,人民法治、杭州新闻频道、杭州日报等媒体现场报道。 原告浙广集团诉称 201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取得授权许可,在明知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下,将浙广集团花费巨额资金制作的案涉
发布时间:2019.07.26 -
同服务器跨平台转发他人作品的侵权判断
网易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网易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图片并要求网易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1万元。网易公司辩称,其网站中包含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碎悦”,系用户“碎悦”先行将文章上传至涉案网站媒体开放平台“网易号”后,再由网易公司工作人员转载至同一网站的“荐新闻”栏目中。 审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及图片在网易公司网站页面
发布时间:2019.05.28 -
淘宝诉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驳回百度上诉
因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涉案歌曲《金刚萨埵百字明咒》、《文殊菩萨心咒》的下载服务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客户端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
发布时间:2019.08.13 -
淘宝诉百度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
“电视猫”因版权问题再度被“捉”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自上线以来,与乐视、腾讯、爱奇艺等多家公司因版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发生多起纠纷,且在一审中频频败诉。近日,“电视猫”因为版权问题,再次成为侵权案件的败诉方。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千杉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迅雷
发布时间: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