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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二)
二、“直接行为主体”判断问题上“从属说”适用难题的克服模式 区别于诱发“直接侵权行为”大量发生的中介服务,扩张私人复制对于作品利用范围的服务模式主要集中在“时际”、“区际”以及“载体”转移之上,对于上述以“私人复制例外”为基础建构的商业模式下,如何追及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构成成为了问题的焦点。如果直接利用者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既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因而
发布时间:2016.02.02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一)
摘要:著作权法上普遍认为应该依据“从属说”处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因此导致直接行为构成私人复制例外时,无法追究间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面对这一难题,比较法上一般通过扩大拟制“直接行为主体”解决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追及问题。对此本文主张应从导致“直接行为”非侵权构成规定的宗旨与构造出发,对于直接行为主体支付过对价且在权利人预期之内的作品利用行为,不应因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较为深入的
发布时间:2016.02.02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三)
三、“私人复制例外”的合法范围与“直接行为主体”判断 传统上对于“私人复制例外”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合理化基础:一种是认为在个人、家庭以及类似闭锁范围内微量作品利用行为应与免责。[[34]]也就是说本来私人复制行为也应纳入著作权人排他权范围之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但是考虑到权利行使成本高腾等市场失败现象,[[35]]而通过立法放弃对此领域的规制。一旦私人复制对于著作权人
发布时间:2016.02.04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四)
了个人用户的下载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46]]而这又与我国著作权法上限制“私人复制例外”范围的实践相关联。事实上从规范层面上看,我国“个人使用例外”存在诸多自相矛盾的内容,也就是说限缩私人复制例外适用的模式[[47]]与扩大私人复制例外适用的模式[[48]]共存于我国“个人使用例外”的要件构成之上,因此对于该条规定的立法意图评价是十分困难的。[[49]]如果过度限缩私人复制例外的范围,的确可以轻易的
发布时间:2016.02.05 -
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主体”判断的规范构成(五)
行为主体”构成私人复制的情况下,无法顺利实现对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追及。因此各国司法实践通过将服务提供商拟制为“直接行为主体”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做法可能造成对于新技术环境下商业模式的封杀,令用户无法享受因技术进步带来的作品效率化利用,因此各种制度设计徘徊在这一难题之下踌躇不前。对此本文提出应该结合私人复制例外的宗旨与适用范围探讨“直接行为主体”的判断问题。对作品初次支付过对价并自主决定所要复制及传播的
发布时间:201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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