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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关于民事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各国先后出现过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违反侵权法的一般原则行使权利等判断标准(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97页。)。这些判断标准中,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行使权利,是最为合理的判断标准。何谓权利存在的目的,需要根据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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