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反向混淆
-
“MK”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07 -
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兼论反向混淆理论的适用
商品或服务与乙商标或服务在某些方面(功能、销售渠道等)是类似的,或在某些方面是不类似的。然后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反向混淆理论的严格适用 理论上和国外的实践中存在对于混淆类型的扩张解释,比如初始兴趣混淆、售后混淆、反向混淆等。[1]对于这些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混淆类型应当持非常慎重的态度予以适用,这不仅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在我国法制环境中防止注册商标权进一步扩张
发布时间:2020.04.28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固有显著性对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影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杨洋) 裁判要点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品牌效应远大于旗下商品中单一商标所发挥的来源识别作用,降低了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加之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尚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将对区分商品来源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混淆可能性判断以及侵权判定的重要因素。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巴黎贝丽丝香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17 -
商标反向混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何谓商标的反向混淆 爱德华.罗杰斯曾说:“商标的识别商品的作用就像姓名可以识别一个人一样。没有识别性标记,人们也不会因为优质的商品而自豪,因为好的品质缺乏应有的荣誉,低劣的品质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商标的本质属于心理或思维的财产,商标只是在被消费者视为产源标记的意义上存在”。无论给予商标何种定义,不可否认的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出自
发布时间:2018.01.10 -
“比例原则”在商标司法保护中的实际作用
的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奥普卫厨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凌普公司) 一审
发布时间:2017.03.20 -
“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1200万
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
发布时间:2019.12.31 -
小米被指“鸠占鹊巢”,一审判赔1200万元
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不构成侵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是“反向混淆”的又一案例。商标注册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的权利,只要商标权人正当经营、正常使用商标,无论其经营结果或取得的知名度如何,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所拥有的商标权。在后的大企业如果利用知名度的优势阻碍商标权人建立自己与商标的对应关系,不正当地破坏商标权人通过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16 -
米兔诉小米“反向混淆”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近日,广东高院二审改判小米公司“米兔”商标反向混淆案,这是近年为数不多的一审认定构成反向混淆,二审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的案例。 汇森公司起诉小米公司称,小米公司销售的“米兔”玩具类商品,侵害其第28类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被诉的11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被诉“米兔”商标标识与涉案“咪兔”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不会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公众不能仅仅理解为将知名度小的商标误认为知名度大的商标,同时还包括“反向混淆”。百事可乐公司在商业中使用 “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即属于此类“反向混淆”。百事可乐公司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因为系争商品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将这种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法上的“误导”、“混淆
发布时间: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