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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实务中的“反向混淆”
绪 言 此案是一起在相同产品上拥有市场强势地位的在后商标使用人是否对处于市场弱地位的在先注册商标权人构成侵害,以及在司法实务上认可”反向混淆“理论的典型纠纷。 在商标侵权案件上,司法审判中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侵权与否,从五十二条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反向混淆“这一概念。然而,随着近几年司法实务中关于“反向混淆”案件的增多,学界和实务界对此的讨论也随着增多
发布时间:2021.05.10 -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的“七宗罪”
作者: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根据本人2016年10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主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目的在于引发思考,论证和结论都不一定正确,欢迎各位专家批判指正)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的混淆,有所谓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之分。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行为人在相同或者
发布时间:2016.10.26 -
简论反向混淆案件中的计偿策略优劣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正向混淆相对的概念,即商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源自商标在后使用人。反向混淆的理论源自美国,但近年来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冰点”商标案、“浓浓”商标案、“慧眼”商标案、“蓝色风暴”商标案等诸多知名案件中得以应用。 一、反向混淆在商标案件中存在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6.10.08 -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
(作者 | 祝建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要旨】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以国内地域性为标准,域外商标、商号未在中国使用形成商誉的,不构成在先权利。实力强大的外国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实力弱小的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将构成反向混淆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优比速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2 -
重庆必扬冰点水有限公司诉青岛青啤朝日饮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民事判决书
,应属相同商标;即使将“冰点红”理解为该商品的商标,也与“冰点”注册商标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其后添加了副词“红”,并未改变“冰点”的实质含义,属于近似商标;即使将“冰点”和“冰点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也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的行为客观上让消费者对“冰点”商标的权属、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并给原告产品的销售和品牌的传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原告在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多年辛苦
发布时间:2016.01.07 -
简论反向混淆案件中的计偿策略优劣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正向混淆相对的概念,即商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源自商标在后使用人。反向混淆的理论源自美国,但近年来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冰点”商标案、“浓浓”商标案、“慧眼”商标案、“蓝色风暴”商标案等诸多知名案件中得以应用。 一、反向混淆在商标案件中存在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6.10.08 -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
(作者 | 祝建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要旨】 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以国内地域性为标准,域外商标、商号未在中国使用形成商誉的,不构成在先权利。实力强大的外国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实力弱小的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将构成反向混淆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优比速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17.03.22 -
反向混淆中的刻意接近
我国目前对反向混淆情形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尚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亦缺乏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但与正向混淆中对商标注册人主观意图考察同样重要的是,在反向混淆中需要对在先权利人使用涉案标识的方式、强度及目的进行考察。对于刻意追求混淆的在先权利人,其行为应当对商标侵权认定起到负面作用。 一、“米家案”引发的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6日庭审直播审理了(2020)浙民终264号案(以下简称“米家
发布时间:2020.05.07 -
商标保护比例原则与反向混淆的例外之探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商标保护应坚持比例原则,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应获得商标法更强的保护,显著性和知名度低的商标则不应得到较强的司法保护。反向混淆理论目前尚未成为我国理论及立法所接受的成熟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反向混淆应慎之又慎,其仅应为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例外。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有证据证明商标在后使用者有吞噬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时,在综合考量其他混淆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保护比例原则与反向混淆的例外之探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摘要:商标保护应坚持比例原则,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应获得商标法更强的保护,显著性和知名度低的商标则不应得到较强的司法保护。反向混淆理论目前尚未成为我国理论及立法所接受的成熟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反向混淆应慎之又慎,其仅应为商标保护比例原则的例外。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在有证据证明商标在后使用者有吞噬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时,在综合考量其他混淆因素
发布时间: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