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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案例
在我国大陆地区申请注册“新东阳”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妥。 4、“乔丹”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本案现有
发布时间:2017.01.11 -
“金龟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因艺名“金龟子”被注册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纯燕是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因得知在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其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下称诉
发布时间:2019.08.29 -
哔哩哔哩知名“UP主”遭商标抢注
连日来,视频网站哔哩哔哩(bilibili)知名“UP主”敬汉卿遭遇“碰瓷维权”一事不断发酵。在数百万名粉丝以及上千万流量的“加持”下,该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抢注与保护问题,成为了知识产权业界热议的话题。 对于名人姓名的商标保护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措施规制抢注名人姓名商标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政协十三届
发布时间:2019.08.16 -
商标法权利冲突条款保护姓名权与姓名商品化权益之难
作者| 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2020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32号,以下简称“32号判决”),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汉字+黑色人形剪影”的第6020578号商标侵犯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以下简称“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应予撤销,要求
发布时间:2020.04.29 -
聚焦“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当庭宣读简略判决书,对乔丹系列案件的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逐一阐述。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尚不统一。最高法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05 -
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的三个条件
【判决要点】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享有的姓名权。最高院提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乔丹公司的注册商标损害
发布时间:2017.03.20 -
保卫“许家印”,恒大商标诉讼告捷
提及知名企业家许家印,很多人并不陌生。自1996年在广东创立恒大以来,许家印带领恒大逐步发展成为集地产、金融、健康、旅游、体育等于一体的世界500强企业。对于企业领导的姓名,恒大方面也进行了颇为全面的布局,自2014年6月开始累计提交了近百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在恒大方面申请注册“许家印”商标之前,广东省自然人陈焕然于2013年5月提交了一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
发布时间:2020.01.14 -
名人被攀附该如何维权?
名人(包括知名影星、歌星、作家等)作为一个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市场代言价值的群体,商家利用名人代言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广告模式。但是,名人的代言费较高,因此,一些企业就开始寻找既能利用名人知名度,又能最大程度节省成本的“灵活”方法。对此,名人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是利用名人姓名的行为。这种行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在小说署名上蹭名人的知名度。例如,模仿知名作者王朔的名字,给自己取笔名为“王朔近
发布时间:2019.04.29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姓名权益的考量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案号】 (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8号 (2016)沪73民终235号 【裁判要旨】 姓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中也蕴含着财产权益。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姓名通过商业性的使用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他人擅自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姓名,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张立君
发布时间: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