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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要强化“用而不炒”导向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增强商标申请人的使用义务,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本文试图结合审查实践,阐述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基本案情 第546***94号“每幸MEIXING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
发布时间:2024.02.01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作者: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7.12.25 -
许可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纠纷案中,是否在被核准注册后指定的3年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所在。而单纯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成为了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围绕第4024095号“冰熊BINGXIONG”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对此给出了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单纯的商标
发布时间:2020.05.18 -
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权利人不惜超出商标法定的使用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法院在处理此类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时,需要平衡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考虑使用何种原则恰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源解说:灰色空白地带的懈怠管制 从
发布时间:2013.08.07 -
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权利人不惜超出商标法定的使用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法院在处理此类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时,需要平衡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考虑使用何种原则恰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源解说:灰色空白地带的懈怠管制 从
发布时间:2013.08.07 -
如果签订这样的合作协议,我对注册商标拥有权利吗?
债务纠纷时,我需要按照比例偿还吗? 注册商标应该怎样签定合适的协议,以及怎样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才能保证我也有按照比例的使用权? 向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查询A的注册登记文件时,他们能够出具什么验证文件吗? 可以帮我拟订一份这样的合同吗?谢谢! 徐新明律师的回复: 1、A是个体工商户,而非合伙企业。 2、你和B之间的关系属于个人合伙关系,你和B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3、当出现对外
发布时间:2007.07.04 -
商标使用许可有数量和区域的限制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公司有一注册商标,现在想将该商标在全国各个地区或各个县许可他人使用,请问对商标许可的数量,法律是否有规定?商标可以许可给N个主体在各自的区域内使用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对许可数量无限制。如许可给多个主体,可以签订普通使用许可合同,明确许可地域和许可时间范围即可。签订许可合同后,应去商标局备案。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0.16 -
“战马”斗“牛” 红牛商标争夺战升级
商标授权未到期? 据了解,从1995年拿到泰国天丝医药集团(泰国红牛)的授权后,中国红牛20年的商标授权已于2016年底到期。当时,关于中国红牛商标授权续约一事众说纷纭引发众多猜测,有消息称华彬集团已成功续约,但后续有媒体引述内部消息人士说法表示续约一事尚未明确。 泰国天丝方面指责在20年的合作中从没有收到华彬集团的分红,因而拒绝继续授权华彬集团的红牛商标使用权,并将华彬集团诉诸法庭,要求
发布时间:2018.04.13 -
获准注册将满十年遭遇撤销争议,历时5年见分晓
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对系争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驳回了上海高通公司的上诉。 商标遭撤销惹争议 据了解,上海高通公司于1992年7月21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等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销售等。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系争商标由上海高通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3月
发布时间:2018.05.11 -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侵权认定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向消费者展示自己提供服务和商品的真实信息,往往使用他人商标,在销售、维修行业尤其如此。经营者基于诚信善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应为法律所容忍,但超过合理限度的使用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绫致公司),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获得“SELECTED”和“思莱德”服装商
发布时间: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