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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商标使用义务规范的体系化构建
内容提要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是本次修法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注册商标使用义务制度存在概念模糊、注册审查程序中使用意图与承诺使用的取舍不定、核准注册后权利人违背使用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等问题。在明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使用概念的基础上,以“注册审查—权利维持—权利处分—权利救济
发布时间:2024.03.15 -
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裁判要旨 商标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构成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等元素本身,而是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行为。在先使用人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标识的知名度影响力系经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推广、宣传而获得,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仅以标识与注册商标构图近似为由阻止在先使用人对标识的正当使用。 案号 一审:(2022)豫01知民初921号 二审:(2022)豫知民终657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
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被一家企业提了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请问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哪些?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10.18 -
“ROEL-PLAY”商标是否使用过成迷
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武汉米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武汉米柏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好孩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并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诉讼中,武汉米柏公司主张: 一、原告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4张发票及汽车脚垫
发布时间:2018.05.21 -
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哪些事项?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与注册量不断增加,一些被核准注册后不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在后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通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从而“先撤后注”,成为不少商标申请人的选择。但这样一来,出现了滥用“撤三”程序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之下,企业如何保留真实商标使用的证据并在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使用证据就十分关键。 笔者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2.03 -
如何判断对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使用
【案情简介】 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毕卡索公司)针对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毕加索公司)获准注册的第1428707号“畢加索及图”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认为该商标在2005年8月29日至2008年8月28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决定:第1428707号商标予以撤销。 毕加索公司因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9.10.18 -
提高商标案件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
、未送达等程序事项问题,对于《指南》认为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将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作为认定条件之一,从而合理区分“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之间的认定界限,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 促进商标使用 探索完善相关规则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但是在不同条款中,它的含义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指南》结合不同的法律条款针对商标使用提出了具体的适用规则,突出了“商标
发布时间:2019.04.29 -
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求趋严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
发布时间:2023.02.23 -
商标先用权“原使用范围”判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一、引言 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在不动摇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前提下,于有限范围内对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然而,该制度立法上的模糊性和既存的理论争议,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暴露出众多问题,其中包括对“原使用范围”的判定。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大多从立法目的出发进行分析,但由于不同主体对立法目的的不同解读及考虑因素存在的差异,目前并未达成一致。而比例原则虽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其中所蕴含的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
发布时间:2024.02.06 -
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一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不得不主动扫清注册障碍,依据《商标法》对拥有在先权利但超过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本文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简析,希望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提供
发布时间: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