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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他人名称相同但图片不同的商标侵权吗?
问题咨询: 跟别人使用同样的商标名称但是图片不一样可以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若您使用的商标和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11.19 -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亮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
发布时间:2006.12.21 -
卡特彼勒诉长生滤清器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系一家美国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商。其在中国注册了“CATERPILLAR”文字商标和“C”图形商标。 “CATERPILLA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通用机器。被告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滤清器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在2005年4月
发布时间:2007.08.24 -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亮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
发布时间:2006.12.21 -
卡特彼勒诉长生滤清器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AR INC.)系一家美国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商。其在中国注册了“CATERPILLAR”文字商标和“C”图形商标。 “CATERPILLAR”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通用机器。被告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滤清器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在2005年4月
发布时间:2007.08.24 -
土耳其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一方面,注册商标会赋予其所有人们广泛的权限与专有权利。另一方面,该商标的所有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这些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有关于商标的使用,而《土耳其工业产权法》早已预见到了这个问题。 《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9条详细阐明了商标的使用条件以及可视为使用了商标的情形。而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商标使用规定,那么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是可以被撤销的。 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8 -
“HANA”商标引发商标权撤销纠纷
原标题:仅在出口商品上使用,算不算商标性使用? 将在中国生产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口至其他国家,是否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使用行为?在第5372201号“HAN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纠纷案中,中国与德国两家英文企业名称中分别包含“HANA”与“HAMA”的公司为此展开激辩。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
发布时间:2020.07.07 -
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当事人 原告:赛诺菲(SANOFI)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诉争商标系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由第三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燃气炉”等商品上。原告以其在先注册的第747304号“赛诺菲”商标、第1386355号“sanofi”商标、第7993681号“SANOF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
发布时间:2022.07.18 -
司法实践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当事人 原告:赛诺菲(SANOFI)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深圳市赛诺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诉争商标系第21671066号“赛诺菲Sanofi”商标,由第三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燃气炉”等商品上。原告以其在先注册的第747304号“赛诺菲”商标、第1386355号“sanofi”商标、第7993681号“SANOF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二
发布时间:2022.07.01 -
用传统“绣茶”做奶茶商标被认定为欺骗性标志
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诉争标志传递的含义等是否与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或产地相悖,是否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本案诉争商标为文字“绣茶”,核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之上
发布时间: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