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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的善意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 白超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 浩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商标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标识之间的构成要素及整体上的相似程度,还需要考虑被保护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情况下,即便使用的商标基本相同,商品类别相同,但基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使用者使用标识
发布时间:2020.07.07 -
商标存续期间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 为了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1条规定了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该制度由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义务条款与未依法履行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义务的审查与处理条款组成,要求所有的商标注册人定期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以维持商标注册。该制度对于弥补现有注册制度缺陷,营造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整体而言,建立
发布时间:2023.06.26 -
为说明产品功能而正当使用描述性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具备描述性含义的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该规则既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障其他经营者描述产品的权利,同时也尊重相关公众对描述性标识的一般认知,从而平衡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素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减字公司 案外人疏博(上海)公司在第25类
发布时间:2023.07.21 -
含有地名的商标如何保护和使用?
的柏杨豆干”宣传语,对方认为我们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我们认为柏杨豆干是当地特产,是通用名称,是标注产品来源,想咨询下你们,这算不算侵权?感谢!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人可以使用地名,这种使用应当是描述性使用,而不是标识性使用。另,根据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柏杨豆干”确系
发布时间:2023.07.04 -
解除加盟合作后还使用原商标构成侵权
继续使用“妙妙鸡架”商标,从事与原告服务相同的业务。 原告遂诉至秦淮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与“妙妙鸡架”相关的商业标识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共计10万元、律师费2万元。 【法院审判】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允许被告使用项目标识为“妙妙鸡架”的经营资源,给被告相关特许经营服务,并要求被告按照其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未按照约定的经营模式开展商业活动,且
发布时间:2023.10.18 -
变形使用商标,“银沙”被“金沙”诉至法院
一方为“银沙”,一方为“金沙”,前者将商标标识“变形”为与后者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于经营活动中,被后者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被申请撤销。 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银沙”商标拥有方构成侵权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4432715号“银沙”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下称
发布时间:2023.11.06 -
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侵权抗辩的判断顺位和“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
一、案情 原告浙江绍兴伊曼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曼公司)于2015年12月申请注册“重赤豆”商标,2017年1月,在冰淇淋、冰棍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原告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百余件,包括“重绿豆”“伊曼”“酒棒冰”“爱斯格瑞”等,其中部分商标如“重绿豆”处于无效状态。原告自2015年开始生产重赤豆冰棍,包装使用了“重赤豆”大字,并显示“伊曼”标志。涉案光明牌“精品重赤豆棒冰”包装上有艺术字体的“重赤豆
发布时间:2024.05.17 -
在网店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使用他人商标文字构成商标性使用
裁判要旨 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会使网络用户认为该文字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联系,即此时创意标题中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案情 2022年初,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发现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店铺“库巴洛旗舰店”,销售多种3C数码产品,通过在产品创意标题
发布时间:2024.06.05 -
北京商标律师: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问题咨询: 您好,房产企业拟举办一场商品促销活动以促进房产销售,促销销售商品为某知名商超品牌的产品,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文字商标(类似于xx产品特卖会或xx特卖会),请问这是否构成商标权性使用?是否属于对商标权的侵犯?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须判断贵司的促销、宣传中对于所述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
发布时间:2024.04.23 -
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母公司的商标 被判赔200万元
商标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意味着一种品牌效应,更是一个公司良好形象的表现。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连云港某水泥有限公司因侵害中国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 基本案情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团)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4.05.14